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
导读: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
多年来开展国际承包工程的经验证明,靠低于成本价得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低于成本价得标的结果使得项目的实施变得更加困难。虽然可以进行索赔等工作设法补救,但索赔和仲裁的工作不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绝大多数的索赔是不成功的。
法律咨询:
发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能剥离抵押吗?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孙晓燕律师回答: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在建工程抵押时,土地使用权应与在建工程一并抵押,不能剥离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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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孙晓燕律师总结:
当前,某些地方区域要求在建工程抵押时需要将在建工程及所对应的土地应同时抵押,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就房地产抵押关系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但其中所涉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建工程《物权法》并未进行确定,该判决就此进行了肯认:“投资公司主张建设银行未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一同抵押,违反银监会规定,抵押权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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