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租房长期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
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之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公租房,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筋名单,那么民法典公租房长期使用权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公租房长期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公租房不是长期租赁的,公租房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交材料,书面核实申报信息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予以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有异议的,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