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据本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撤销原因是胁迫。
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哪些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过早的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所以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4、规定情况不同,无效婚姻有四种,而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