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遇到拆迁,违法建筑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吗?

导读:
租赁厂房,遇到拆迁,违法建筑拆迁法律规定不予补偿吗?
1、违法建筑不一定不予补偿
2008年以前建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违建,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2008年以后建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违建行为的,也可以争取补偿。
2、厂房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
厂房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解聘员工和停产造成的违约金等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项补偿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计算预期经营损失,具体来说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损失、参照往年同一时期实际销售额或利润确定的补偿等。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速迁费、拆迁奖励等费用,具体需结合当地的政策确定。
3、厂房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这条规定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包括房屋的承租人。当事人作为租赁厂房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的一方,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根据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在租赁期内遇到厂房拆迁,则看当事人和厂房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厂房拆迁的处理办法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则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和拆迁人主张补偿。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厂房拆迁的处理办法做出约定,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情况,租期届满未续签而您仍旧继续使用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厂房拆迁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与出租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作为承租人也可以主张补偿。
(楹庭林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