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完善之思考
导读: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完善之思考
(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确认并将普通程序简易审推向全国。普通程序得以简化审理,其在实现刑事程序效率价值和公正目标,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作为一种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在具体的操作和应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笔者从普通程序简易审确立的合理性、适用条件及范围等着手,对完善这一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合理性
(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概念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2。
为了更好的把握这一概念,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案件两种程序: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一种新的程序,也不是一种简易程序,其实更不是辩诉交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普通程序简易审是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将普通程序进行简化,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本质上还是普通诉讼程序。2、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庭审方法和技巧的运用,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两院一部所作的司法解释,从立法权限来看,创制新的法律、诉讼程序是立法机关的权利。两院一部根本就没有创制诉讼程序的权利。同时,从《意见》
(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庭审中,对普通程序中某些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了庭审中的陈述、发问、举证、质证等耗费时间长的部分。在本质上,是按照普通程序的各阶段进行审理,基本上是没有省略其中的任何阶段。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不是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确立的合理性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我国司法实践部门的一项改革措施,它的确立迎合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也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体现。因此,普通程序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普通程序简易审确立的必然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模式,实现了案件的分流状态。但是,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司法活动中案件的增多,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之所以不能适用,原因是由于对犯罪人要科以三年以上的刑罚。面对眼前的现状,适用简易审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2.普通程序简易审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简易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有罪答辩程序,对实体上的问题
(定罪量刑)不允许交换。同时,由于被告人已经承认控方的指控,对抗式审理的条件和必要性已不具备。那么采用一种比较独特的审理方式,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方式,足以承担这一功能。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兼顾核实指控事实的需要和被告人已经认罪而不再进行诉讼对抗这两方面的情况,适合于我国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的一种审理方式。
3.普通程序简易审有助于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般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中都包含了公正、效率和人权的三种价值。简易审体现了这三个价值,但是也有自己的特点,由于简易审缩短了时间,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简易审也实现了司法公正,也没有突破人权的底线。首先,简易审是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具有普通程序的完整性和严格性。只是在简化了审理过程中浪费时间的程序,并没有缺少程序阶段的任何一个程序,可见是从程序正义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其次,简易审有助于检察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对案件的重要问题进行检审,能够使案件真相得到最大限度的阐明,实现实体上正义。第三,对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讲,案件迅速的裁判,能够使被害人精神创伤得到迅速的抚平,确立法律的权威;针对被告人来讲,能够避免不适当的羁押,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