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以物抵债如何处理
导读:
以物抵债是一种替代性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认为有效。而目前的以物抵债规则又有所变化,大律网律师对多个债权人以物抵债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抛砖引玉以供讨论。
多个债权人以物抵债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路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路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路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议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路人对分配方案提议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议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路人。
有多个保证物权的,按照各保证物权成立的先后步骤清偿。被执路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保证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未提议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路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议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议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议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路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诉讼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诉讼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中第88条多份奏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路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保证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步骤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分别的,基于所有权和保证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什么情况下可以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有下列几种情形:债务人单方面承担债务,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决定以物抵债的;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一方提出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的;或者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物抵债的。
哪些物体不能抵债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以物抵债大于债权金额如何交税
债权分两种,如果是借款不能偿还,以物抵债,不征税。
如果是销售后货款不能收回,以物抵债,则物品价值视作销售收入,按诉讼案值或债权实际冲销数额征税;如果债权人认为物品价值不足以冲抵债务,评估物品残值后冲抵债务,不足部分按坏账处理,则以评估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简单来说,此项规定把“以物抵债”的情况,当做“销售”来处理,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