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权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有哪三种

导读:
票据债权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那么,票据债权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有哪三种?接下来由大律网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票据相关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票据债权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有哪三种
【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付款请求权
1、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权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付款义务人: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1、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权利的取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合法取得票据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什么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