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法补偿标准

导读:
二、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 ...。
一、土地赔偿法补偿标准?
土地赔偿法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土地赔偿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征地与补偿】
(一)用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二)征地费用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13〕28号)
【拆迁与补偿】
(一)一般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
(二)房屋估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
【权属与登记】
(一)一般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
(二)土地权属与登记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三)房屋权属与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纠纷处理】
(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行)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行)
(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四)民事诉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
【其他专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