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资质挂靠税费规定
导读:
水利工程资质挂靠税费规定
挂靠,我们在生活也是知道的,比如车辆的挂靠,这样的一种行为主要就是导致行为人与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像是这样的话,双方在一定的情况下都是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的,对于水利工程来说,有的公司可能也会有挂靠的行为,接下来就跟随大律网小编一同来了解水利工程资质挂靠税费规定。
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41%,剩余款项拨付挂靠人的做法,营改增之后,建议予以保留。
因被挂靠方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在从挂靠方取得增值专用发票后,挂靠方需要辨别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和是否虚开。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就是要确保挂靠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发票,如何实现相符?以合同为主线,保证合同、物资、资金、发票的相关信息一致,实现四流合一。
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
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方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再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对已经发生的工程投入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参照哪份合同。在现实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极为普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被视为挂靠人的一根救命稻草,但该条解释得以成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显然是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有效。
如果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由于涉及挂靠问题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黑合同,究竟应该以哪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呢?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有的是根据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合同之间的差价,有的是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来结算工程造价,方法不一,对于挂靠人来说显然是存在风险的。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后,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获得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通常高于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用。挂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如果法院判令收缴,而挂靠人实际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费部分又往往鉴定不实,说不定挂靠人会亏损。
实践中,挂靠人找好了项目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的事情并不少见,而被挂靠企业在中标后不将工程交给挂靠人施工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挂靠人被被挂靠企业赶出施工现场的情况也是有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