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协议书
导读:
工程挂靠协议书
有些工程在进行交易或者一些事项的时候需要挂靠到别人的公司部门,当然这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彼此之间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工程挂靠协议书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大律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工程挂靠协议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程挂靠协议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1)甲方收取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项目的为管理服务费税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2)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甲方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承接项目任务的公司资质,向乙方提供项目报建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发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收付项目工程款和协助协调与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建设方的关系。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和相关财务支持和票据支持。
第三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3)充分利用企业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项目开发经营业务。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乙方可以利用甲方名义开具发票,因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义务:
(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对项目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项目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6)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乙方实施的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甲方单方声明
(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其经营项目活动所产生经济纠纷,均有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六条:甲乙双方联合声明
(1)甲乙双方仅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为了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银行资金账户和提供相关经营票据,并且项目账款专款专用,甲方不得挪用。其中甲方为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资料为: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
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第一《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