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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崔玉君律师2021.12.03332人阅读
导读:

对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会转让自己的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永远都隔着一条线,那么,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下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因为债权转让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效力才产生于外部,也才及于债务人。而对于未通知的,因其债权转让仅发生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对债务人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即其债权转让并未真正成立,只是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了债权转让的协议而已,而没有完成债权转让的全部要件。那么此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当然应优先于未通知的,只有通知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才真正成立,受让人才可能受让债权。

第二,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

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通知在先的取得转让的债权,而通知在后的不能取得债权的受让权。因为,在第一个通知生效后,债权转让已真正成立,其效力也及于债务人。既然债权转让成立,债权人便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地因其债权已转让,那么其本身已无债权,则其向第二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已是客观履行不能。实际上第二受让人及以后的受让人都没有取得转让的债权。故应按通知的时间确定第一受让人,第一受让人取得债权后,第二受让人及以后的受让人都不得取得债权。

第三,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此时谁是真正的受让人

分情况处理:(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因为在债权转让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实际债权都没有转让。而此时债务人向其中一个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务人便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得该债权转让已实际履行,自然债权转让关系应成立。这与《合同法》第37条对合同成立的例外规定的法理是相通的。即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义务,相对方接受的,双方的行为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意思表示。此时法律就应尊重事实,而不再拘泥于形式,应认定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受让人取得了转让的债权。(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

有人认为应以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笔者对此不予认同。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无此属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因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而改变。如果以合同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显然与债权的属性相悖,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此时对于多个转让的债权应由债权人选择一个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向其履行。因为债权属私法领域,在私法领域强调的是意思自治。此时只有债权人能通过选择,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履行通知义务,使得债权转让有效成立,从而确定了受让人的优先权。综上对债权转让优先权的确定应按一定的情况分别对待。当然没有取得优先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哪些债权人有优先权

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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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

    内容: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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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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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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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内容: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位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现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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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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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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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内容:对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会转让自己的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永远都隔着一条线,那么,债权出售债务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下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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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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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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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内容: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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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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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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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时,担保是否生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当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时,担保是否生效

    内容:在贷款业务中,第三人将被要求作为担保人,有时债务人和债权人欺骗担保人,那么对于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呢?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可以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如何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本条款规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参与诈骗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那么当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时,担保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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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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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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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内容:应理解为,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那么后一句应当通知债务人主语当然是债权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责令履行通知的主体是原债权银行,也即债权转让中的债权人。在通知未到达债务人前,其债权转让协议仅在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此时债务人尚未加入到债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受让人就没有资格向债务人作出通知。而在正式通知以前,合同关系仍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债务人与受让人没有发生合同义务,所以应当只能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那么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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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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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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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拍卖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告诉债务人的。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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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

    内容: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对债权的债权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债权的绝对安全。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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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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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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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就安全了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就安全了呢

    内容: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如果债务人拥有足够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有权被抵押,其债权得到保障,债务人不支付本息,抵押权的实现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那么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就安全了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49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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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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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内容:在此案件中,如果乙公司将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丁公司,那么原债权人乙公司还能起诉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丙公司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一、了解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债权转让,如果在债权转让协议中保留了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那么原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债务人,三、探讨答案及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乙公司将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丁公司后,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丙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丁公司也享有了对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部分债权。

    陈宗琼律师
    2023.10.2643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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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能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来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代理债务人的问题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代理债务人的问题

    内容: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总是为人所津津乐道,在生活中一旦谁欠了债,起初不知道,但是只要收债的债券人已上门就逃脱不了曝光的命运,此时就需要注意如何正确的收债,避免暴力收债,同时避免自己的债务收不回来,最后化作泡影,因为我们就不少人询问的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代理债务人的问题,请专业债务公司人员深圳追债人债务咨询公司为我们介绍一下。其实,为了解释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代理债务人的问题,如果仅仅是阐述可能很多人不是很理解,但是,如果说举个例子就好理解很多。后来经过多方打听,A了解到和他借钱的那个朋友已经跑到了深圳去,此时,他才开始想要正经的把钱收回来。那么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代理债务人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8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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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

    内容: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14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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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出质的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担责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担责

    内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分析:债务人如转让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的,需要对剩余债务承担履行的责任。

    吴梦云律师
    2023.12.1827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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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是否能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人是否能出借款项给债务人

    内容:债权人是否能出借款项给债务人可以债权人主要是指预支款者有权哀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划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确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是否能出借款项给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57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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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

    内容: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需要看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债权发生转让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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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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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是否能请求担保人还债!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是否能请求担保人还债!

    内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债权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是否能请求担保人还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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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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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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