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有效吗
导读:
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那么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关于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住的是公房,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来分割这个公房的使用权?或许很多离婚夫妻都不清楚该如何来分割公房使用权,接下来,就由大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公房使用权归夫妻共同享有的情况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但是这里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归夫妻一方享有的情况法院在公处理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女方这个问题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即夫妻离婚主要是由于谁的原因造成的。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即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得到公房使用权的一方不必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而对于如何界定适当补偿的标准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公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其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一般在未销售前是归国家所有。所以,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对公房的使用权产生纠纷。以上就是对离婚后公房使用权分割的解答,希望能为您的生活带来一些帮助。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知识,你可以到大律网站进行了解。
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有效吗?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要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约定能否发生物权变动呢?这样的约定有效吗?下面就跟大律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是否登记作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单一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不受物权是否办理登记的影响。
二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衍生附随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容依附于债权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从属关系。如果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不复存在,依照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必然引起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债权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因其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必将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发生,只取决于产生物权变动行为的债权等合同是否有效。债权等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是排除恶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依附性,导致当事人之间债权等合同形成的合意直接决定着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一份具有当事人“善意”合意内容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律本意所保护的是“善行”,所倡导的是“诚信”,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恶意,法律是为其“亮绿灯”的。法律中有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其实质在于通过登记赋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约束物权变动的当事人。登记的实质作用只是对抗第三人,而非约束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