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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扣留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

李楠楠律师2021.12.1059人阅读
导读: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针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处罚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后扣留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针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处罚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关于交通事故后扣留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扣留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

【案情】

2003年6月10日20时30分,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阜阳市某区一饭店门前驾驶出租车与行人吕某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到达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场认定周某某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收回周某某的驾驶证副本,给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应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此后驾驶证副本就一直在交警大队放着没有发还。周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一年半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交警大队立即返还自己的驾驶证副本,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8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答辩时,交警大队称扣证是交警的习惯做法,他们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法院认为:被告依相关规定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行为,但其因原告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即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一年半之久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法院书面通知原告10日内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但原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交。2006年2月20日,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在判决之后2日内发还原告的驾驶证副本,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周某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未能就损失举证,故不应赔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周某某仍认为判决不够公平,向法院申诉要求重审,并向检察机关反映了交警违法的情况,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案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副本的行为,法律依据应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条。交通警察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针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行政处罚的情况。

但是,本案中交警大队只是在扣留驾驶证副本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写着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事后也没有做出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可见对周某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打算处以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不应扣留他的驾驶证副本。即使扣留是合法的,扣留期限只能截止到作出处罚决定时。交警大队将该驾驶证副本扣留了一年半,远远超出法定扣留期限。

【律师提示】

交警部门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驾驶证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怎么办?

【案情】[page]

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行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也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之处,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

【律师提示】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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