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什么
导读: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其中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部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那么按揭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其中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部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关于按揭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其中城市房地产的抵押登记部门,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我国的这一规定,在实践当中会产生诸多问题。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这可能出现有两个登记部门的情况。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土地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机关,但在房地产抵押登记上却可能出现两个登记机关,这在实践当中会出现问题。对此,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
2、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抵押登记的部门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对此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登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