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导读: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那么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关于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包括保证金)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银行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可以将贷款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这时候需要抵押物拍卖需要根据抵押物拍卖的顺序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