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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王学瑞律师2021.12.11705人阅读
导读: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那么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关于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担保的类型

担保,从性质上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人保即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从责任类型上可将其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物保即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保即通过定金、押金和保证金等形式来保证债权实现。

了解担保债权的类型后,我们来解答当多种担保并存时,债权该如何实现其中的两个“应当先”的问题:

二、两个“应当先”的规定

(一)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应该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即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实现物的担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则担保的实现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物保,也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保证。

(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因此,当多种债权担保并存时,除了两个“应当先”,其余的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有约定实现顺序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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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

    内容: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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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

    内容:通过上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都有了初步了解了。那么担保债权的实现有哪几种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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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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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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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内容:担保债权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那么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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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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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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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

    内容:债权人要求债务担保是保护自身债权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担保法上仅指定金。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那么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型?主要债权有哪些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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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实现被担保债权的情况是: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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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

    内容: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充分受偿后,方能要求一般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出现债的不履行情况,即在保证范围内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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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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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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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

    内容: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那么抵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有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13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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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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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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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

    内容: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1131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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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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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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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

    内容:对于债权人来说,保护自己的债权,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是正常的事。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那么债权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17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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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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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务有两个以上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办

    内容:、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享有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依据《民法典担保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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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1002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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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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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

    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那么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118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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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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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那么担保债权主债权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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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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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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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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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内容:作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六、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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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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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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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就原债务达成协议的,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5月29日,被告黄某军因经商需要向原告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了相关利率、罚息,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999年5月29日至2000年5月29日,被告提供了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军”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新田县房地产交易所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那么达成还款协议“超诉讼时效”债权是否受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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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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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内容:”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那么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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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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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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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

    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那么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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