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
导读: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那么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关于债权担保三大类型和实现担保中的两个“应当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担保的类型
担保,从性质上看,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人保即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从责任类型上可将其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物保即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形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保即通过定金、押金和保证金等形式来保证债权实现。
了解担保债权的类型后,我们来解答当多种担保并存时,债权该如何实现其中的两个“应当先”的问题:
二、两个“应当先”的规定
(一)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应该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即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实现物的担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则担保的实现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物保,也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保证。
(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实现担保债权中除了两个“应当先”的规定外,其余的并无强制规定实现的顺序。因此,当多种债权担保并存时,除了两个“应当先”,其余的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有约定实现顺序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