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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龙珊律师2021.12.151001人阅读
导读: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第六条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那么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第六条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关于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或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但招标、拍卖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条件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市三环路以内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环路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但重点地段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招标、拍卖的地段除外。

第六条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商业、旅游、娱乐设施和商品住宅、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经人民法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的国有土地出让,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由招标人、拍卖人统一收购,进入土地储备库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

第九条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拍卖人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的保留价。

(三)确定招标、拍卖规则和方式。

(四)审查竞投(买)人资格。

(五)确定评标成员或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监督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一条土地的价格须经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评估。招标人、拍卖人以评估的结果为基础确定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计划部门办理年度建设计划,同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地价款后,招标人、拍卖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或买受人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书或竞买申请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六)委托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人、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票据。

中标人、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履约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地价款的支付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地价成交额的20%定金,其余地价款在60日内付清。

(二)对地价成交数额较大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地价款,其余地价款按约定的时间付清。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标价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城市规划情况、开发强度、资金、资信等综合状况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其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六)计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本条前款(一)(二)(五)(八)项内容。

第二十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在填写的标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个人投标的由投标当事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应至少提前30日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土地招标应当成立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决标时,应有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标人:

(一)公开招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邀请招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终止招标,并予以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将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条件优秀的,经出席开标的评标小组成员全体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价。

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买受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有受让意向的。

第二十八条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在公开拍卖前应至少提前30日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四)拍卖人在提供竞买申请书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的式样。

(五)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后,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当出现最后应价(或加价)者,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确定买受人。

4、拍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3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买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加价未达到拍卖人设定的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第三十条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拍卖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影印件,个人竞买的身份证影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和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三)买受人对银行票据即时支付的承诺。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买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人、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或买受人开出的银行票据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三)在签订合同前,未经招标人、拍卖人同意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滞纳金60日内仍未付清的,招标人、拍卖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中标人、买受人承担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竞投(买)人提供虚伪文件隐瞒事实或相互恶意串通的,招标人、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投(买)资格;中标、买受的,取消其中标、买受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或买受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招标人或拍卖人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定金外,并可请求相当于成交地价款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接受贿赂,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招标、拍卖人员,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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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限范围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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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限范围是什么?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限范围是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是入股方式。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第二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限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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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权限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权限是什么?

    内容: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权限是占有使用土地,并且获得土地的相关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是公民组织或者是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那么土地使用权受让者权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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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内容: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第六条招标人、拍卖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那么 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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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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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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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需要向当地的国土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申请。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966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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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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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转让,但要满足一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址、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查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士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内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发布的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三)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组建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评标委员会候选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那么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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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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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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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活动。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那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15103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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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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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规定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规定是什么?

    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规定是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936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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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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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922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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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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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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