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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孔孟廷律师2021.12.15716人阅读
导读:

法公布第59号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那么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公布第59号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关于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公布(2002)第59号

上诉人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沪土(1992)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A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虹城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又签订沪土(1994)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B地块出让合同)约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虹城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上海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虹城公司与上海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虹城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虹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为该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虹城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上海房地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对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有争议,属于另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区政府并非在合同约定的14个月内完成拆迁,虹城公司根据不安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的原则,有权迟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诉讼后,虹口区政府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主张已经完成拆迁,且双方对拆迁范围存在争议,因此,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上的认定前,不能以开庭日作为已经履行的日期,应当以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作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审法院判决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每日按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缺乏依据,依法应当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虹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page]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据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上海房地局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B地块出让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还其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上海房地局则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签收的虹口区民防办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复印件,以此证据证明虹城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防工程的产籍档案由市或区民防部门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由市或区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对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据虹口区民防工程管理所档案卡记载:虹城公司受让的A地块有一处建筑面积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块分别有建筑面积76平方米及建筑面积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处民防工程合计为建筑面积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与虹城公司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B地块出让合同》时,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义务。虹城公司亦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审批手续,其受让的A、B地块未实际开发建设。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拆除A、B地块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费用为49,511.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虹城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认为虹城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上海房地局出让给虹城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虹城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虹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511.98元,应由上海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据此判决:一、延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二、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费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708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500,000元;评估费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负担。

虹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房地局出让的A、B地块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达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预期的经济利益,上海房地局应当赔偿土地出让金、拆迁费、工程设计费及利息等经济损失;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让的A、B地块拆除民防工程费用评估为49,511.98元,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应当以实际拆除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为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虹城公司的上诉请求。[page]

本院审理认为:虹城公司依据与上海房地局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上海房地局依约交付了出让的A、B地块,且虹城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主张及以延长虹城公司受让的A、B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减少的损失之判项没有提起上诉,因此,虹城公司上诉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其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与虹城公司之间不存在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在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履行《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区政府对B地块逾期拆迁,导致虹城公司已经受让的A地块延期开发建设,为此,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虹口区政府偿付虹城公司赔偿金2,645,912.13美元,赔偿虹城公司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损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迁费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须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关民防部门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请,该工程项目用地至今亦尚未开发建设,且本院(1998)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虹城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张上海房地局赔偿工程设计费、工程款等费用,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虹城公司没有办理拆除民防工程的报批手续,民防工程尚未实际拆除,一审法院委托中南会计事务所对该民防工程的评估结论,应当作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费用的依据,虹城公司以中南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由主张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房地局在履行双方签订的《A地块出让合同》及《B地块出让合同》中,没有将虹城公司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现状告知虹城公司的违约事实,判决由上海房地局赔偿虹城公司受让取得的A、B地块使用权年限,即从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续50年,上海房地局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虹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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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

    内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发布的修改后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三)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组建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评标委员会候选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那么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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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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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

    内容: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从2002年4月10日起实施。要经过政府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拆迁房屋。除了应提交申请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要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包干协议书。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公正的结论。那么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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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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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

    内容:第一条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年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内销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上述内销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局批准上市预售。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层_____室。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那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97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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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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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王赟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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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王赟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内容:上诉人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因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民四(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久隆电力集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与王赟签订租赁合同,完成权利义务的转移,居间未能成功,立超公司理应退还王赟交付的定金50,000元,王赟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王赟辩称,立超公司的居间并未成功。立超公司称现该50000元定金转为王赟应向其支付的部分居间报酬,但此只是立超公司的单方意向,并未得到王赟同意。立超公司上诉以居间已经成功为由不同意返还该款无依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那么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王赟房屋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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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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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内容:1.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4.房地产权证(原件);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其他有关文件。其中: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1.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原件);2.人死亡证明及经公证的遗赠证明(原件);3.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和赠与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那么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的登记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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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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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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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内容: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那么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371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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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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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合一,房屋卖给别人,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标准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标准版

    内容:以下提供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的标准版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那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360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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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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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

    内容:判决:1、被告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回报55,681.88美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上诉人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以租金回报不是买房的优惠条件;委任书没有写明具体的委任权限,其无法将房屋出租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某添、黄某薇辩称:其已出具了租赁委托书、已将有关权利全权委托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那么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27104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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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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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新版房屋买卖合同 限购纳入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上海市新版房屋买卖合同 限购纳入

    内容: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将限购令也写入,以下是新增加的条款。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将新增条款加入合同内容,最后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三个合同新增内容包括:●增加“特别告知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那么上海市新版房屋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729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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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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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 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内容: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原告:曹庆元等68人。第三人静安区检察院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持项目建议书批文已被调整。曹庆元等68人不服,于1994年12月1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中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占半数以上,违反了上海市关于一级旧里以上房屋原则上不在拆除的精神,要求撤销许可证。那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81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 帮助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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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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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后续影响是: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房屋一经拆迁很难拿到全额拆迁补偿;房屋不能抵押流转;房屋二次交易影响成交价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0)(二手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0)(二手房)

    内容: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那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0)(二手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719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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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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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内容: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那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47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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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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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二手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二手房)

    内容: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那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二手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752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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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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