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机公司与液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导读: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港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某液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重机公司诉称: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机公司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液压减速机+马达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93 600元,合同预付款为总价款的10%。依据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压公司65 160元。现某某重机公司要求某某液压公司返还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的货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那么重机公司与液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港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某液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某某重机公司诉称: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机公司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液压减速机+马达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93 600元,合同预付款为总价款的10%。依据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压公司65 160元。现某某重机公司要求某某液压公司返还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的货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关于重机公司与液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北京市某某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重机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港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液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李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重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子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液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某某重机公司诉称:2007年8月12日,某某重机公司与某某液压公司签订液压减速机+马达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93 600元,合同预付款为总价款的10%。某某重机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2007年9月30日、2007年10月31日分三次向某某液压公司分别支付了29 360元、65 160元、264 240元。依据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某某液压公司65 160元。现某某重机公司要求某某液压公司返还某某重机公司多支付的货款65 160元,并由某某液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