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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3379人阅读
导读:

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我们认为,王某转让商品房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我们认为,王某转让商品房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评析

审理本案的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是否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page]

2、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王利明民法159页)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行为。因此,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就要看王某对商品房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债权。本案中,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将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此获得了对商品房的直接占有,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王某对商品房的实际占有使得王某对商品房有管领和支配的权力。但由于我国民法采取的是不动产变动登记主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标志,因此,王某取得的是一个欠缺登记要件的不充分的所有权。综上,我们认为,王某转让商品房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

3、王某的有权处分是否是债权转让。债权让与的概念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本案中王某将商品房转让给李某时抬高了合同价格,改变了合同关系的内容。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将商品房交付王某实际使用,王某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是因为其自己拒绝办理的原因所致,所以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履行而消灭,故认定王某与李某间合同为债权让与合同并进而认为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总之,我们认为,本案适当的处理方式认定王某与李某间的合同是有效的,王某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李某诉请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支持。

四、余论

上文论证中的一个主要争议问题可能是在王某转让商品房的行为到底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上。如果认定为无权处分,根据通说的观点,因《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某与李某间的合同效力会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会因为王某恶意拒绝办理产权手续而使合同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显然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解决王某与李某间的纠纷。况且,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学界本来就存有争议,同样有观点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参见王轶的观点)

本案中认定王某的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和我国民法传统中认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相矛盾,之所以有这样的矛盾实质上是因为我国法律上的登记制度不规范所致。司法实践基于公平和正义的理由应在个案中有所突破。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本案中王某将商品房借给他人居住,同样是一种处分行为,法律认定这种处分行为无效或是效力待定,毫无意义。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1条有关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的规定就表明了审判机关没有拘泥于传统的物权理论。[page]

对本案买卖合同的定性可以还有多种的思考角度,但认定本案讼争合同为有效合同却应当是殊途同归的选择,这是因为,我们都认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是当前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当坚持的两个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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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适用民法典、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那么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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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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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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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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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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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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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

    内容: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我们认为,王某转让商品房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而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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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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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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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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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未办理网签、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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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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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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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不得提前预售,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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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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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特别地,受“农地入市”政策的刺激,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农村房屋的成交热。本文拟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透视其中的法律风险点。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068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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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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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本案中,高某对拆迁安置房屋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时即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高某已领取了所出卖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单证,高某所拥有的这些房屋单证已足以证明其为产权人。再退一步讲,即使高某对所出卖的房屋因其未取得产权证书不能处分,但当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即其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时,其与林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此时对于处于履行期间且依法生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那么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510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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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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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那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328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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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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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

    内容:关于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声音,第一种是反对者,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是支持者,认为国家并为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故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归受让方享有。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的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那么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634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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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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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60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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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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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

    内容:二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但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三是卖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交清了房款,卖方入住或未入住,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但卖方未还清贷款,产权证质押在开发商处或银行设定抵押登记。笔者认为,上述四种情况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合同法》规定的按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那么二手商品房及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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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566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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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如何认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如何认定

    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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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61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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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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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内容: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商品房出售给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又如,《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即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2.在所有买受人均无过错或者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情况下,该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因此而确认为无效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58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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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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