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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

崔玉君律师2021.12.23804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后,章冠华退出了承包,周武文、魏火金加入了承包,5承包人交纳了26万元给郑某某等人,郑某某等人也如约将鱼池及水田交给了徐新魁等人耕种。徐新魁要求履行原合同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方主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双方已解除承包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承包,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原告又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其效力比未经备案的第一份合同高。那么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后,章冠华退出了承包,周武文、魏火金加入了承包,5承包人交纳了26万元给郑某某等人,郑某某等人也如约将鱼池及水田交给了徐新魁等人耕种。徐新魁要求履行原合同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方主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双方已解除承包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承包,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原告又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其效力比未经备案的第一份合同高。关于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4年9月24日郑某某与某某镇政府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由郑某某承包某某水产场鱼池及低洼田,承包期限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5日,承包价格共计60万元,合同签订后,郑某某与胡美春、胡军祥、吴福喜、郑高德、陈勇才、胡发主合伙进行了耕种,2007年4月15日7合伙人中的胡美春、郑高德、胡军祥与徐新魁及章冠华、胡胜田、胡胜国签订了1份转包合同,约定将郑某某等七人合伙耕种的鱼池及水田转包给徐新魁等四人,承包期限从2007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0日,承包费三年为60万元,签订合同时付26万元,2007年12月30日付22万元,2008年割禾之前交8万元,余款在2009年割禾之前交清。合同签订后,章冠华退出了承包,周武文、魏火金加入了承包,5承包人交纳了26万元给郑某某等人,郑某某等人也如约将鱼池及水田交给了徐新魁等人耕种。2007年10月27日徐新魁等人预付了第二期承包费2万元,由于其它原因,胡胜田、周武文、魏火金表示退出承包。2008年1月4日郑某某等七人又与第三人胡胜国、童辉科、吴忠和三人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将转包给徐新魁等人的鱼池及水田出租给第三人,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租金为40万元。除胡胜国、徐新魁因2007年4月15日的合同已交的6万元和预付的2万元外,第三人交付32万元。徐新魁要求履行原合同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

【分岐】

2007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已解除,2008年1月4日被告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徐新魁认为自己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承包金,被告方拒收,并将田出租给第三人,系违约行为,故被告方与第三人于2008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方与原告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认为原告在耕种一年后不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第二批承包费,在向其催收时徐新魁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双方已解除了承包关系,才与第三人签订了出租合同,故被告方与第三人于2008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认为自己在徐新魁等人放弃承包的情况下,与被告方签订出租合同,并报镇政府备案,故其与被告方于2008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保护。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就同一标的物,当事人之间有两份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哪一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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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肯定的是前一份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后一份合同如有效,则前提是前一份合同已解除或终止。被告方主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双方已解除承包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此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承包,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原告又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登记备案的问题,被告方主张其合同已经镇政府备案。其效力比未经备案的第一份合同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于2005年7月29日在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讲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即为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权益。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无关重要,但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因此,《解释》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第三人主张原告的合同未经发包人镇政府备案而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述,笔者认为,徐新魁与胡美春等人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的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效力均未表示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主张徐新魁未按时交纳承包金,并表示不承包,合同已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告方主张徐新魁已明确表示放弃承包,仅有第三人提供的周武文、胡金林证词证明,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已通知徐新魁解除合同,而徐新魁提供徐克胜、程承镇证词证明其交纳承包费被拒,被告方及第三人的证据不充分,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方在原告合伙人有人退出承包后,既未与原告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又未要求原告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包费,就于2008年1月4日与第三人另行签订出租合同,将鱼池及水田出租给第三人,且将原告方原已预交出的8万元承包费来抵第三人应交纳的租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200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

被告方在未与徐新魁等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另外签订出租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据此提出要求继续履行2007年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认被告与第三人2008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无效,以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将鱼池及水田交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转包期限超过了被告与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截止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原告要求变更为2007年4月15日至2009年11月15日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该鱼池及低洼田用于耕种稻谷,变更的时间并不影响一年的耕种,故对原告要求将三年承包费60万元变更为51.6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方及第三人要求确认其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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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规定是:如果获得债权人的同意,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行为有效;如果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的,则转让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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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应当是合同本身无瑕疵,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债务转让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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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等,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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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限制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9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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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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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间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应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只要夫妻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但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获得半数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2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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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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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

    内容:合同签订后,章冠华退出了承包,周武文、魏火金加入了承包,5承包人交纳了26万元给郑某某等人,郑某某等人也如约将鱼池及水田交给了徐新魁等人耕种。徐新魁要求履行原合同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方主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双方已解除承包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承包,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现原告又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并未解除,依然有效。其效力比未经备案的第一份合同高。那么多次签订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380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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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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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内容: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97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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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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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

    内容: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一)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受让人于债权转让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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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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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移_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如何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移_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如何的

    内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后,如无特殊约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受让人取得该笔债权;2、不通知对债务人无法律效力。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亲自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如何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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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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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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