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导读: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那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
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