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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2021.12.28329人阅读
导读:

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是围绕附条件的租赁合同而展开的,考查内容包括: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规则,租赁合同的期限与维修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等等。附期限的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据此,我们认为,本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解题思路]本题之设计,是围绕附条件的租赁合同而展开的,考查内容包括: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规则,租赁合同的期限与维修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等等。附期限的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据此,我们认为,本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2年2月,某市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甲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但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已经和甲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房地产公司。2002年9月底,甲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甲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乙。天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2)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合同在2月20日是否生效?

(4)甲电子厂将厂房租给某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是否违约?应如何处理?

(5)设天地实业公司如期租到了甲电子厂的三间厂房,因连日阴雨造成房屋渗漏,则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6)设天地实业公司后来查实,甲电子公司早在2002年2月15日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乙,期间20年。则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什么责任?

(7)设甲电子厂为不履行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的合同义务,而故意拖延新建厂房的竣工日期至2003年1月底,则本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是附条件的合同。

(2)该合同部分有效。依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赁期间应为20年。

(3)该合同在2月20日签订时尚未生效,因为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4)甲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天地实业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应由出租人甲电子厂承担维修责任。

(6)甲电子厂应对天地实业公司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7)本合同所附条件视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电子厂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解题思路]

本题之设计,是围绕附条件的租赁合同而展开的,考查内容包括: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规则,租赁合同的期限与维修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等等。本题所设的7个问题中,第(1)、(3)、(7)问为一类,考查附条件的合同制度,第(2)、(5)问为一类,考查租赁合同的内容,第(4)、(6)问为一类,考查合同的违约责任。下面的法理详解中,也将分作相应的三大块,予以分别阐述。

[法理详解]

(1)、(3)、(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为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必定发生的,则该事实为合同的期限而非条件。可见,期限无论长短,是一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天地实业公司与甲电子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实是:甲电子厂新建厂房能于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乍看起来,这一事实既含有期限,又含有条件。很多人据此而认为2002年10月前后即是本合同所附的期限。其实不然,因为2002年10月前后甲电子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2年10月前后”这一期限用语是用来修饰“甲电子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据此,我们认为,本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所附的条件依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可分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合同中所附条件即为延缓条件,因此,合同虽于2002年2月20日订立,但并未立即生效,其生效时间应是条件成就之时。

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均应受其约束。因此,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得到确定之前,行为人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将来条件成就时可能得到的利益。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之前,行为人也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任其自然地发展。《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不成就。”依此,本案中甲电子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事实的发生,应视为该条件已于2002年10月前后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2年10月前后生效。

(2)、(5)《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以上两条之规定,可得出第(2)、(5)问的答案。

(4)、(6)如前所述,双方订立的合同所附条件已成就,依法已。经生效。甲电子厂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乙,显系故意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2002年2月20日双方订立合同之前,甲电子厂在已经与他人订约的情形下,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又与天地实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又不履行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天地实业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之适用,应以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前提。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换言之,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无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之余地。本案中,虽然甲电子厂在缔约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恰恰相反,双方订立的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于2002年9月底生效。因此,本案是甲电子厂不履行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而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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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附条件合同有什么效力规定

    内容: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有什么效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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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合同法律效力

    内容:合同附件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二者是不一样。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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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的条件是将来可能实现的、合法的条件,并且合同的条款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该合同的条款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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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怎么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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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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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

    内容:合同由双方签字,刘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杨某按约定预付给李某承包费42000元。[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发生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故本案应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李某、杨某、刘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刘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杨某有权要求刘某履行担保之责,刘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那么从本案谈主合同解除条件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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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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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内容: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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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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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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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以及债务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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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以及债务转移的效力

    内容:合同债务转移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以及债务转移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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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概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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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概念是怎样的

    内容: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附条件与附期限法规规定《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那么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概念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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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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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附件和附条件合同的区别:二者是不一样。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那么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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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附条件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附条件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那么附条件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851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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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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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根据该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所附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属于附条件合同。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例如,将二人离婚作为取得房产的附条件。那么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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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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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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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样的

    内容: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租房子。附条件合同,是一种带了附加条件的合同。那么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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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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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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