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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周春花律师2021.12.29177人阅读
导读:

严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普民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签订合同当日,高某某支付严某某定金5万元,严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4月15日,严某某分别向高某某及中介公司发函,要求高某某履行合同。高某某、严某某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高某某要求严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严某某辩称其在4月8日由于尚未取得产证而暂时未收取高某某房款的情况,法院不予认定。故严某某所称拒收房款的理由不符情理,且其辩称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严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普民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签订合同当日,高某某支付严某某定金5万元,严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4月15日,严某某分别向高某某及中介公司发函,要求高某某履行合同。高某某、严某某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高某某要求严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严某某辩称其在4月8日由于尚未取得产证而暂时未收取高某某房款的情况,法院不予认定。故严某某所称拒收房款的理由不符情理,且其辩称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6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邱贵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溪煜,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严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4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07)15号民事抗诉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沪高民一(民)抗字第12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2007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07)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查明,2005年4月1日,高某某、严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高某某向严某某购买本市普陀区清峪路81弄103号603-4室房屋,转让价款为53万元,高某某于2005年4月1日支付5万元定金,同年4月8日前拿到产证后支付11万元,5月8日前放贷后支付36万元,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签订合同当日,高某某支付严某某定金5万元,严某某出具了收条。嗣后,高某某按合同于2005年4月8日至中介方上海金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欲将第二笔房款11万元支付给严某某,但严某某却不肯收取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将系争房屋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2005年4月12日,严某某领取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4月15日,严某某分别向高某某及中介公司发函,要求高某某履行合同。

原一审另查明,严某某于2005年4月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当天,该交易中心向严某某出具了收件收据。

2005年4月,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某双倍返还高某某定金10万元。2005年5月,严某某提出反诉,要求高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高某某、严某某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高某某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于2005年4月8日至中介公司将房款11万元支付给严某某,严某某却拒收高某某房款并表示不愿意出售系争房屋,法院就该节事实予以确认,严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高某某要求严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严某某辩称其在4月8日由于尚未取得产证而暂时未收取高某某房款的情况,法院不予认定。因为,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高某某需于4月8日取得产证后支付房款,该内容所约束的对象是高某某,严某某仅需收取上述款项即可;其次,在2005年4月1日,严某某已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其申领产证的收件收据,该节事实说明严某某取得系争房屋产证已不存在障碍。故严某某所称拒收房款的理由不符情理,且其辩称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同理,严某某反诉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严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某定金5万元;二、严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某某5万元;三、严某某要求高某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一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严某某负担。

判决后,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高某某在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支持严某某在原一审中的反诉请求。理由:严某某并无违约行为。合同中约定:4月8日前与拿到产证后是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严某某未收款是严格执行合同的内容,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且严某某在领取系争房屋产权证后,就积极与高某某联系,要求履行合同。而高某某不愿履行合同,故是高某某违约。另原一审中高某某的亲戚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高某某辩称:高某某与严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高某某按约将房款交给严某某,但严某某拒收房款,并表示要涨价出售该房屋,故严某某违约,应承担法律后果。原一审法院据此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二审确认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二审认为,高某某、严某某之间就本市普陀区清峪路81弄103号603-4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中约定:高某某于2005年4月8日前拿到产证后支付11万元。鉴于该约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层意思理解:一是明确了高某某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即应于2005年4月8日前履行支付11万元房款的义务;二是为高某某支付该房款设立了前提条件,即高某某可在拿到产证后履行付款义务。现高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至中介公司,欲支付上述房款11万元时,其虽尚未取得该房屋产证,然其自愿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应视为系高某某放弃了合同中所赋予的,因未取得产证可延迟付款的权利。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而严某某,其作为该房屋的出售方,收取全额房款后交付房屋是其义务,但其却拒绝收取该房款。且根据为该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2005年4月8日,严某某到中介公司后,表示不愿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系争房屋。另严某某在拒收高某某欲支付的房款时,也并未提及系因产证未拿到而暂不收取的理由。故严某某的上述言行,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性违约。严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严某某负担。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以严某某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不愿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为由,认定严构成根本性违约,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致判决有误。理由如下:2005年4月8日,高某某如约前往中介公司向严某某交付第二期房款11万元,严某某拒收房款并表示不愿按原价出售房屋,严的行为确是一种明示的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特征。依据法律规定,在严某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高某某有单方解除合同权。本案高某某起诉严某某借故拒收房款时间较短,而高某某并未向严某某主张过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而严某某在2005年4月15日(合同履行届满前)已委托律师致函高某某及中介公司,要求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按约支付第二笔房款11万元,该节事实已由严某某于一审期间提供相应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原审未予认定存有不当。因高某某所留地址有误,该信件被邮局退回,非严的过错,应视为送达。我国合同法虽规定了守约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追究违约方预期违约责任,但并未限制违约方在对方行使权利前撤回原毁约的意思表示。由于高某某未依法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系争合同仍处于存续状态,其曾遭受到的对方预期违约的风险,在其提起诉讼前已因严某某主动撤回原毁约表示而实际消除,高某某支付对价取得房屋的合同目的实现已无障碍。原审判决仍以严某某根本性违约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判决显失公平。

再审中,严某某认为,其不存在拒收房款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了两位证人证言,但两位证人中,一位是高某某的购房代理人,一位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因中介费由高某某支付,因此均与高某某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证人资格。严某某提供两份邮件查询答复函,以证明严某某在2005年4月15日向中介公司和高某某发出信函,给中介公司的一份被中介公司人员收取,给高某某的一份被退回严某某。函件的内容是要求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

高某某辩称,原审判决正确。没有收到严某某的信件。

经再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严某某与高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信守承诺,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本案中高某某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没有过错。严某某在高某某交付第二笔房款时拒绝收取,且表示不愿按照原定的价款履行合同,其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尽管严某某事后又要求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但其信函并未及时送达,之后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高某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留下地址为身份证上的地址,符合常规,并无过错。再审中严某某认为不存在拒收房款的事实,与原审中自认拒收房款是因为自己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表述相矛盾,且没有新的证据证明现在的说法,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中的两位证人,一个是高某某的购房代理人,一个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均为购房事件的经办人,了解事实经过,具有证人资格。严某某提供的查询回复函所要证明内容,与原审认定事实并无出入,没有新的证明意义。因此,本案涉案合同最终没能履行,是严某某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审认定其违约,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

严某某如果未按原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040元,由严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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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有效。虽未过户,但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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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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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王某某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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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下情况能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其他情况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割监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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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第九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转让价款解交监管帐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内容处理。那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割监管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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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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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内容: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三、应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步骤1. 协商解决: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试图通过协商解决,3. 选择可靠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协商,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以解决现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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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内容: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的启示一、基本案情xxxx年x月x日,某某法院受理xxx等人起诉xxx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xxx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某某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xxx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xxxx年x月,xxxx等人又以xxxx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某某征收办、某某政府。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了xxx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那么民间借贷代位权纠纷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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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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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内容:总之,购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法律和经济因素外,实际操作也对购房者要求退房产生了一定的限制,综上所述,购房者在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决于多个因素,一旦正式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不能随意要求退房,其次,开发商有权对购房者的退房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3. 法律规定的退房权利: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行使退房权利,例如开发商未按时交房、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崔玉君律师
    2023.12.1391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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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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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容:严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普民三(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签订合同当日,高某某支付严某某定金5万元,严某某出具了收条。同年4月15日,严某某分别向高某某及中介公司发函,要求高某某履行合同。高某某、严某某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高某某要求严某某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严某某辩称其在4月8日由于尚未取得产证而暂时未收取高某某房款的情况,法院不予认定。故严某某所称拒收房款的理由不符情理,且其辩称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严某某与高某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917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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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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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2524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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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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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内容:就生育问题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就只有离婚,选择另起炉灶解决生育问题了。我们赞同第三种建议。关于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46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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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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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买卖合同是商品的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该如何收集?

    内容:第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定)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那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该如何收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63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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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金独任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诺书上载明的2万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顺借的,实际上只借给他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王保顺向原告借款1万元系王保顺的个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某某集团商丘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6800元。那么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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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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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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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依法应由其约定的法院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合同(样式一)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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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合同(样式一)

    内容:()房买卖契字号甲方(卖方):立契约人乙方(买方):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该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合同副本份,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处)。那么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合同(样式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755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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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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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内容:深()房预买字()第__号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电话:__那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770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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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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