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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陈明月律师2021.12.29536人阅读
导读:

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案情

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日本热水器1万台,总价款1500万元,价格条件CIF山东烟台。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1992年12月31日前分批交货完毕。货物余款按照每批交货的实际数量扣除当批货已付的10%的定金由乙公司一次付清提货,甲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交货期(10月31日前),否则按照该批货物价款的5%赔偿。

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货物单价上调2%,即每台1800元。甲公司负责安排公路和铁路运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本补充合同在收到乙公司有关烟台港不办理入关手续的电报通知后才生效。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汇出定金100万元。

7月3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第一批货物已到北海,请乙公司立即到北海提货。在接到通知后,乙公司派人携汇票赴北海提货。双方在北海办理了1000台热水器的提货,并按每台1500元而非1800元办理交款手续。8月23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在北海提取第二批1000台货物并对第一批货的货款额提出异议,而乙公司则对交货地点和陆路运输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异议,要求甲公司支付陆路运输费用并承担改变交货地点的违约责任,故未支付第二批货物货款。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至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公司未再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

12月5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签订后,我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定金,而甲公司擅自改变交货地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要求判决甲公司双倍返还未履行货物部分的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并终止合同。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生效

补充合同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其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而与主合同一同生效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产生约束力。如属于对主合同的修改,其生效后,有关合同的履行适用补充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对主合同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该补充合同规定,如“烟台港不办理此货,买方应立即电告卖方,交货地点改为广西北海港”,即在乙公司关于“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的电报发出后补充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则补充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对货物单价和履行地点采用补充合同的规定而非主合同的规定。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发出关于“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的电报,那么,甲公司主动提出在北海交货的要求是否违反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甲公司在未接到乙公司的电报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完全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在接到甲公司关于变更交货地点的通知后,乙公司不仅未就对方变更交货地点提出异议,反而在甲公司提出的交货地点办理提货和交款手续,这就表明,乙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对甲公司变更履行地点行为予以了认可,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通过乙公司的追认行为就交货地点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补充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成立,因此,该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补充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违约

《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双方的约定和事实上的履行行为,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在实际履行中,甲公司本应负有按期按量向乙公司提供货物的义务,但甲公司在履行两次交货义务后,未能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延期供货的违约责任。而乙公司由于自身的事实行为导致补充合同成立,在收到货物后,本应依照补充合同规定的数额交付货款并支付陆路运输费用,但实际上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自身的义务,其行为也违反了合同赋予的义务,乙公司同样出现违约的行为,其关于补充合同未成立而应免除其延期付款义务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

三、乙公司因违约行为而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罚责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予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定金罚责。执行该定金罚责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具有过错。如果违约人并无过错,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违反合同,则不应执行定金罚责。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只承担原数返还定金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当支付定金系守约方且接收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并有过错时,才能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向供货方及时支付货款和运输费用等,发生了违约行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其违约行为使得有关运用定金罚责的法定条件没有成立,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就未履行部分的货物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四、合同终止履行后双方责任的划分

在合同双方履行完第一批货物的交货和付款的义务后,双方在第二批货物的履行上产生争议,使得合同发生争议,对于之后的若干批货物的交货等未能有协议或新的法律行为,从合同履行的实际分析,双方均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加之在合同前期的履行中,由于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且已经出现双方共同违约的行为,因此,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成为不必要,应当予以解除。

由于合同出现被解除的情形,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属于混合过错导致的共同违约,不属于单方违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后,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相互间不应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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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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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若买卖双方均已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了协商,但仍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的,此时就无法将不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朱某签订的订购协议,胡某返还朱某定金2万元,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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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一般而言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择一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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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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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内容: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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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定金罚则是什么意思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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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定金罚则是什么意思

    内容:适用定金罚则是什么意思:所谓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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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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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内容: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那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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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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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那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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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合同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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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合同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解除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要赔偿吗?关于合同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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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和违约金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但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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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案情介绍: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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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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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协议签订之日,由王某向李某支付20000元订金,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订立协议后,王某按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订贮罐订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事后,李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20000元订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对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有不同意见。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实质条件。那么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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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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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

    内容: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基本案情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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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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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内容:后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证件为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因而,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定金与预付款应如何区别及定金罚则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再次,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笔者认为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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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定金及违约金

    内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合同生效之后,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需要向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作赔偿。那么买卖合同定金及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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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内容: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现被告违约,依据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案件以及评析和法律依据,希望此文章后可以帮助您更加深入的了解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的有关问题。那么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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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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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内容:合同订立后,韩xx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3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适用定金罚则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鉴于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此,虽然定金条款有效,但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一审判决后,原告韩xx对判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饶县xx食品工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那么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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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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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内容: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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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53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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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预付款,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所以,预付款与定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例如,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5%,则超过部分的5%为无效。那么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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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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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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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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