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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陈明月律师2022.01.01300人阅读
导读: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案情介绍: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案情介绍: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案情介绍: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日本热水器1 万台,总价款1500万元,价格条件CIF山东烟台。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1992年12月31日前分批交货完毕。货物余款按照每批交货的实际数量扣除当批货已付的10%的定金由乙公司一次付清提货,甲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交货期(10月31 日前),否则按照该批货物价款的5%赔偿。

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货物单价上调2%,即每台1800元。甲公司负责安排公路和铁路运输,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本补充合同在收到乙公司有关烟台港不办理入关手续的电报通知后才生效。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汇出定金100万元。

7月3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第一批货物已到北海,请乙公司立即到北海提货。在接到通知后,乙公司派人携汇票赴北海提货。双方在北海办理了1000台热水器的提货,并按每台1500元而非1800元办理交款手续。8月23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在北海提取第二批 1000台货物并对第一批货的货款额提出异议,而乙公司则对交货地点和陆路运输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异议,要求甲公司支付陆路运输费用并承担改变交货地点的违约责任,故未支付第二批货物货款。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至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公司未再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

12月5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签订后,我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定金,而甲公司擅自改变交货地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货,要求判决甲公司双倍返还未履行货物部分的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并终止合同。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生效

补充合同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其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而与主合同一同生效或通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产生约束力。如属于对主合同的修改,其生效后,有关合同的履行适用补充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对主合同进行修改的法律文件。该补充合同规定,如“烟台港不办理此货,买方应立即电告卖方,交货地点改为广西北海港”,即在乙公司关于“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的电报发出后补充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则补充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对货物单价和履行地点采用补充合同的规定而非主合同的规定。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发出关于“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的电报,那么,甲公司主动提出在北海交货的要求是否违反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甲公司在未接到乙公司的电报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完全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在接到甲公司关于变更交货地点的通知后,乙公司不仅未就对方变更交货地点提出异议,反而在甲公司提出的交货地点办理提货和交款手续,这就表明,乙公司通过自身的行为对甲公司变更履行地点行为予以了认可,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通过乙公司的追认行为就交货地点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补充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成立,因此,该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补充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违约

《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由于双方的约定和事实上的履行行为,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在实际履行中,甲公司本应负有按期按量向乙公司提供货物的义务,但甲公司在履行两次交货义务后,未能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延期供货的违约责任。而乙公司由于自身的事实行为导致补充合同成立,在收到货物后,本应依照补充合同规定的数额交付货款并支付陆路运输费用,但实际上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自身的义务,其行为也违反了合同赋予的义务,乙公司同样出现违约的行为,其关于补充合同未成立而应免除其延期付款义务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未按期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对其违约行为负责。

三、乙公司因违约行为而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罚责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予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定金罚责。执行该定金罚责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具有过错。如果违约人并无过错,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违反合同,则不应执行定金罚责。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只承担原数返还定金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当支付定金系守约方且接收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并有过错时,才能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向供货方及时支付货款和运输费用等,发生了违约行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其违约行为使得有关运用定金罚责的法定条件没有成立,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就未履行部分的货物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四、合同终止履行后双方责任的划分

在合同双方履行完第一批货物的交货和付款的义务后,双方在第二批货物的履行上产生争议,使得合同发生争议,对于之后的若干批货物的交货等未能有协议或新的法律行为,从合同履行的实际分析,双方均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加之在合同前期的履行中,由于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且已经出现双方共同违约的行为,因此,合同的继续履行已经成为不必要,应当予以解除。

由于合同出现被解除的情形,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属于混合过错导致的共同违约,不属于单方违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后,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相互间不应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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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那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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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案情介绍: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双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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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合同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

    内容:为此,龙元公司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但是,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1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其次,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龙元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性质。故笔者认为该21万元金钱并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合同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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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一般而言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择一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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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协议签订之日,由王某向李某支付20000元订金,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订立协议后,王某按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订贮罐订金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事后,李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20000元订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对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有不同意见。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实质条件。那么该贮罐协议能适用定金罚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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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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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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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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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内容: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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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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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的“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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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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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

    内容: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基本案情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订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定金罚则不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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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有协议约定吗
  •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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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

    内容:后原告以被告未协助办理证件为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因而,本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定金与预付款应如何区别及定金罚则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再次,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笔者认为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那么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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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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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内容:乙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支付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4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山东烟台港不办理此货物入关,乙公司应立即通知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点为广西北海。甲公司答辩称,双方的补充协议已经生效,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自身无法按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外贸案例-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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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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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若买卖双方均已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了协商,但仍无法就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协议的,此时就无法将不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胡某与朱某签订的订购协议,胡某返还朱某定金2万元,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无法协商解除协议,不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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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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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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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但是,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1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其次,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龙元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性质。故笔者认为该21万元金钱并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那么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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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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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维权同时需守约,定金罚则有制约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消费者维权同时需守约,定金罚则有制约

    内容:消费者和商家协商是否可以退回定金,而商家态度坚决,表示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定金不能退还。可是从法理上来说,如果确实是由于消费者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按照定金罚则,消费者无权要回定金。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的沈劼律师介绍说,关于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对双方都有制约。但是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还是有待商榷的。当把《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告知商家时,商家终于愿意给消费者退定金。那么消费者维权同时需守约,定金罚则有制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176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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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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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内容:合同订立后,韩xx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3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是适用定金罚则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鉴于双方订立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即购销方便面已实现,因此,虽然定金条款有效,但不具备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一审判决后,原告韩xx对判决结果不服,依法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饶县xx食品工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那么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125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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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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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内容:房产交易中心的员工向王某出示了李某的房产系李某与其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凭证。之后王某当即交付了押金,李某也向王某出具了一张“今收到王某交与的1万元押金,保证将位于xx出的房产以24万元的价格卖于王某”的收条。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的“押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当中,“押金”的性质并不明确,是民间常用的一种不规范的合同用词,其本意是卖方为了防止买方毁约而要求买方交付的预付款,作为买方的履约凭证。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交付的是押金,也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该押金的权利与义务,即没有提到要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不属于定金的性质。那么预交“押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0159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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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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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收取部分定金是否视为变更定金条款?》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谈谈《收取部分定金是否视为变更定金条款?》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属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只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定金条款。而原告在交纳了5万元定金后,被告不同意出售该房,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其理由是:“ 1、该案中定金支付是否变更问题。该案中定金支付已经发生变更。由于定金条款是实践性条款,原告已缴纳了5万元定金,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那么谈谈《收取部分定金是否视为变更定金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121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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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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