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导读:
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中,规定了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那么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中,规定了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关于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婚前一方买房贷款 登记在其名下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赠与的房屋经证据证明或公证
在前一个案例中,房产所有权是在婚前获得的,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让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张大爷最近有点心烦,马上就要有孙子了,儿子的房子太小,准备给他买套大房子,老两口去看孙子也方便。但这房子写谁的名字好呢?写自己的名字吧,怕儿子不好想;写儿子的名字吧,万一哪天小俩口吵翻了直接奔离婚登记处去了,房子该怎么办?毕竟是几十万的资产,不能说分给别人就分吧。
在这个案例中,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出资,而是其中一方的父母付全款买房,而且只署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该如何界定呢?是属于署名的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赠与要有明确的证据,所以就算是有赠与的行为,但没有赠与的依据既书面协议,否则即使另一方分文未出,房产证没有他的名字,也算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page]
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补充说明
房产在婚姻关系中算是“分量”和价值最重的了,那么除了房产外,哪些也算是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在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中,规定了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它包括:
1、一方婚姻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严格执行遗嘱,认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财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同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比如一方获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
笔者手记: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财产或者是其他物品都是属于家庭共有的,如果每一样东西都要明算账,既给人小气算计的感觉,又有损家庭和睦。在儒家观点中,也是一直崇尚“和”,家庭关系要和谐相处。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也不断提高,私有财产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不仅要学会合理支配自己的财产,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哪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支配范围。对于那些单身或是正处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人们,要学会防范于未然,提早知道哪些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才能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独立清醒,不至于被牵着鼻子走,丧失支配权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