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区开放政策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
导读:
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阻却了对该部分土地公共化的途径,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也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予以征收并且给予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打开院墙”绝非没有原则。实施过程要充分尊重民意实施街区制应当经由法律程序。街区制的具体落实要充分保障民众在立法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拆除小区的条件、流程以及权益补偿等进行明确,确保拆除工作法治化。那么2016小区开放政策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阻却了对该部分土地公共化的途径,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也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予以征收并且给予补偿。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打开院墙”绝非没有原则。实施过程要充分尊重民意实施街区制应当经由法律程序。街区制的具体落实要充分保障民众在立法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家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拆除小区的条件、流程以及权益补偿等进行明确,确保拆除工作法治化。关于2016小区开放政策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院墙开放与法律不冲突
坊间不乏这样的声音:“小区是我家,院墙不是想拆就能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既然开发商在建造小区住宅以及业主在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向国家支付了含有小区道路土地在内的土地出让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就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是全体业主的私有财产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阻却了对该部分土地公共化的途径,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也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予以征收并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等情况,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涉及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土地收回”的情况,而对于“不变更权属,只变更土地用途”的,也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当然,如何征收、补偿是一门艺术,不能仅凭国家单 方意志决断,需相关法律措施予以配套,并广泛吸收民众意见。
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
“打开院墙”绝非没有原则。从政府规划的角度,并不是所有的院墙都要拆除,街区制的实施是以城市道路交通的优化整合为前提,其重点在于将若干大型的封闭小区划分成若干成熟的居住小区,其根本目的在于优化城市道路空间的同时,也为打造更高品质的居住环境创造条件。
从私权保障的角度讲,开发商在建造小区住宅以及业主在购买的过程中,已经向国家支付了包含小区道路土地在内的土地出让金,它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业主。为此,如果政府要对小区的土地进行征收或使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的补偿。在此方面,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仅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 如何补偿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小区内的绿地和公摊面积如何补偿,是有待解答的法律问题,亟须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或由相关部门作出解释。在补偿标准上,要以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已经支付的对价为参考标准,根据土地已使用年限、剩余年限以及地块估价进行确定。
实施过程要充分尊重民意
实施街区制应当经由法律程序。在物权法已经明晰小区公共道路和设施的产权归属前提下,小区道路公共化事实上要求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在空间利益上实现平衡,而二者平衡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为确保公共利益不被滥用,应当由正当程序加以保障。道路的规划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保证业主在规划环节就能够充分参与。在土地的征收方面,也应当就征收方案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经得全体业主的民主表决、一致同意。
街区制的具体落实要充分保障民众在立法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意见》出台后之所以引起民众的“误解”和“吐槽”,主要原因在于该《意见》出 台前,相关部门没有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导致部分民众对其制定的背景及具体内容难以准确把握。国家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拆除小区的条件、流程以及权益补偿等进行明确,确保拆除工作法治化。在此后的制度细化以及配套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主动向民众征求意见建议,及时通过合理渠道发布进展情况,凝聚民意。
小区公与私的规定需更新
拆除院墙,意味着国家公权力进入到原来不能介入的领域,这将给原有的市民社会空间带来一定的压缩。因此,拆除院墙的过程还应当加强建设管理,街区制的建设应当与城市管理、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紧密挂钩,通过加强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来加强对于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为确保小区业主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不受侵 犯,应在法治基础上提升物权保障、安全管理和物业服务。
加强立法建设,明确小区公共用地的使用及收益问题。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在围墙拆除后,相关的道路通行、绿地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收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法律应当明确具体的补偿办法。而对于未建的小区,法律应当规定相关物业的土地使用权限于住宅楼所占的土地,而不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公共 设施部分。
明晰业主权限,强化小区的功能建设。目前,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归属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践中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围墙拆除后,小区管理实务可具体分为全体业主的公共事务部分和涉及第三方的事务管理部分。前者包括住宅楼内的保洁、公共建筑、设施、线路的保养维修以及安全巡逻等相关事务,后者包括业主车辆与其他车辆的停放、小区道路的通行以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等事项。这就需要明确划定政府管理权限与小区业主权限之间的界限,以便各 方面更加明确地参与小区事务的管理。
出台细则保障安全安宁
现代住宅小区设置围墙的目的,在于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围墙拆除后,如何保障小区业主的安全,防止非法人员从事犯罪行为,要尽早应对。目前,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围墙拆除后,伴随着人流、物流、车流的持续更迭,再继续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保障既不现实,也缺乏正当性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增加社区警力、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以及政府向保安公司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加强安全保障,还要对小区道路设定通行速度限制,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要加强与业主的协商,充分保障业主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由居住场所带来的自然人享受生活安宁、渴望得到健康舒适环境而不受他人影响、侵扰的权利。在小区道路公共化的过程中,业主的生活安宁权容易受到侵犯,尤其要对“宁静权”给予关注,重点解决小区被噪声困扰的问题。对此,政府应进行合理规划,并加强与业主的协商,可以考虑将受影响最大的底层住房改成商业用房,对于临近街区的楼房可以统一加装隔音窗户,对受到侵害严重的业主给予充分必要的补 偿。
总之,在推动街区制的过程中,如若只管“打开”,不管“建设”,只管触动公众利益,不管保障公众权益,就不能确保改革的正当性,也就难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果。只有加强法律保障和民意协商,充分尊重业主选择权和合法权益,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对该项公共事务的支持,才能使打开院墙加快街区建设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