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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姚平律师2021.12.301062人阅读
导读: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那么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关于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质量、安全、日常维护、诚信监管机制。

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装置的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邮政、信息、燃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须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依照合同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资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质量保修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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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可以采取推选楼栋或者单元代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30%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它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利益、报酬;

(三)违规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第条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四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侵占、处分业主共有部位或者将业主共有部位改作他用;

(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九)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养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规约进行管理。携犬出门应当栓扣狗带、牵引出门、清理粪便。

养犬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骚扰、人身威胁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且养犬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车位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库。

第三十条 物业出现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并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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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建建设项目在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情况: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该明示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

(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

(四)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四)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环卫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委托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承接本市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上报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处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退出、交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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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内容: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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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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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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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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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者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物业承接查验记录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那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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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优化业主委员会申请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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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优化业主委员会申请

    内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昨天,《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办法》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提出一系列措施,引发多方关注。不必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入住人数或面积达5%以上,业主即可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那么北京物业管理办法优化业主委员会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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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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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那么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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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内容: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争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那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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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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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建设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那么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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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

    内容:因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合法性有异议、对管理不满意,大同市巴黎华庭业主委员会近日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据了解,这是大同市首例业主与物业对簿公堂的案例。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规范物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物业管理是对房屋建筑、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的专业化管理,是确保业主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行业协会、社区居委会等多元化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机制。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民主自治的有机结合尽快制定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实际的实施办法。那么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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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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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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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那么《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92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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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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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那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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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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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那么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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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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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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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那么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30106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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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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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

    内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那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3083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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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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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应当将本条箭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那么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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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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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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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容: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商品房入住之后,购房者的身份就变成了业主,长期打交道的是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将直接左右物业的品质。北京市在1995年发布了《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未获得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后执行。那么北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68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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