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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嘉娱律师2021.12.30214人阅读
导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楼超过30日,原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解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楼超过30日,原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解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于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黄某、何某与被告佛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彩虹路北侧xx商住区008组团1号楼B座405房及其首层24号汽车库,价格分别为456869元及117915元;原告在2002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将车房款及405号房购房款20%支付给被告,其余的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在房管交易所登记备案后,原告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在接到被告通知后十天内到银行办理有关按揭手续。合同还约定,原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与被告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应在2003年3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若逾期交楼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并应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2.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200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0.6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2月23日交付了车房款117915元及20%的购房款91869元。之后,由于原告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某些条款不满意,多次进行修改,至2003年5月7日,原告才与被告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佛山市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该讼争房屋的备案手续,于同年5月17日通知原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原告于2003年5月29日与第三人佛山市建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佛山市建行贷款265000元给原告,原告将所购讼争商品房用作借款抵押。同日,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建行又签订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户购房、大修理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佛山市建行贷款100000元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将所购讼争房屋作借款抵押。同年6月5日,该讼争房屋在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6月13日,第三人佛山市建行依约借款365000元给原告,当天被告即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65000元。同年6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楼。此后,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楼为由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被告逾期交楼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是2003年3月31日,被告未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交楼,且逾期交楼超过了30日,已构成违约。因被告违约在先,故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楼超过30日,原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解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平等自由、协商一致的原则,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

二、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与被告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正是由于原告多次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至2003年5月7日才最终签订该协议,导致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才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讼争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即合同在2003年5月7日才正式生效。而此时合同约定的2003年3月31日交楼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实。双方交楼时间应随合同生效而顺延一个合理期限,被告在2003年6月24日通知交楼是在合理期限内,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逾期交楼,其依据不足。

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重新协议变更交楼时间的情况下,原告2003年5月29日与第三人佛山市建行签订《楼宇按揭合同》,同年6月13日又将按揭贷款365000元转给被告的行为,是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既然原告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原告自动放弃,且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就于2003年6月24日通知了原告收楼,至此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合理的依据,其请求不能支持。

四、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另一个理由是讼争房屋质量不合格、没有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但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却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不能支持。

作者:兴国法院 钟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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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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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哪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

    内容: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哪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850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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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请求解除贷款。如果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属于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则当事人可以解除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内容: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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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5)交付条件和日期。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

    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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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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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在上述迟延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卖房方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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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卖房方如何解除买卖合同

    内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卖房方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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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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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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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 114,000 元暂存于中介方“ww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 22.8 万元。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 7 月 22 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550 元。那么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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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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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2005年4月2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有说服力,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责任。那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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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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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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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内容:在一些地方房产交易中,贷款银行会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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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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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_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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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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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备证据法院起诉解决,以对方欺诈,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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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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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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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能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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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未能按揭房贷,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内容: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由于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防止购房者逃避违约责任,所以开发商一般会拒绝予以退还,直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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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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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期限是多久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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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期限是多久

    内容: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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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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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即使被告逾期交楼超过30日,原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即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解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如何解除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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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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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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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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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补办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什么手续_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补办

    内容: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档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是: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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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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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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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等。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625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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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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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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