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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

李楠楠律师2021.12.30322人阅读
导读:

2005年1月26 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二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私家车库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1月26 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二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私家车库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关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

本文主要就业主委员会的资格认定进行分析,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能否代替业主维权?

[要点提示]

就业主委员会能否自己的名义上法庭代表广大业主维权的问题,司法界一直认识不一,随着房产产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关注。在当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业主合法有效地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代表业主维权,这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是一致的,但应当对其参加诉讼应当严格的限制。

[案情]

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易鑫花园业委会)。

被告:宜昌襄铁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襄铁中心)。

被告:宜昌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鑫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其中2号楼规划设计及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前期设计第一层含有部分面积为“会所”。2004年10月,襄铁中心将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已出售7间总面积为243.62 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价值为609050元。

另查:1、2003年7月9日,襄铁中心(委托方、甲方)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条基本情况说明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第5项消防设施说明,A座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2、易鑫花园前期广告载明发展商为襄铁中心、宜昌易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以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3、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 套,200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5年1月26 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

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诉称,易鑫花园小区位于宜昌市得胜街24号,是由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1、二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变命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入住后才发现,二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改建成私家车库予以发售牟利。2、二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于全体业主。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二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私家车库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共用建筑的所有权依法应属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

被告襄铁中心辩称:1、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没有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行为。襄铁中心在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从未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易鑫花园业委会也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襄铁中心作过承诺或双方有过相关约定;襄铁中心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也从未约定提供公用停车库给业主使用;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3、易鑫花园业委会无权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本案是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因为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易鑫公司辩称,同意襄铁中心的辩称意见。易鑫公司在易鑫花园开发的前期活动中,与襄铁中心曾经有过合作意向,但后来双方并未达成实际合作。易鑫公司从未参与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根本不应是本案当事人。请求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现庭审查明,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主张的“公用停车库”即易鑫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层约275平方米前期设计为“会所”的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襄铁中心建成住宅出售后,已在房管部门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该部分未纳入房屋公摊面积而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业主承担。易鑫花园业委会主张二被告将应依约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的或已赠与给全体业主的“公用停车库”擅自出卖,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应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但易鑫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基本情况说明及消防设施说明,不能表明二被告与全体业主之间在“公用停车库”方面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不能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上述主张。故易鑫花园业委会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本案中关于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问题是一个我们应当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1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权利。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本案原告即使有业主大会授权,也因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提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有三个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在前、《意见》在后,但由于《复函》为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作出的正式、专门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类文件,而《意见》仅为《中国民事审判前沿》这一审判研究刊物上所主张的一种观点,显然该《意见》的效力比《复函》低,因此要适用《复函》。

2、即使该《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由于该《意见》的前半部分是一个授权性规范,后半部门是禁止性规范,且该禁止性规范所禁止的是“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的或部分业主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而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公用停车库,既与物业管理有关,又是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加之在起诉前经过了业主大会的授权,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并不在被禁止之列。

3、根据《复函》所明确的精神,本案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

就业主委员会能否自己的名义上法庭代表广大业主维权的问题,司法界一直认识不一,随着房产产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关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以免受到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非法侵害,如果不赋予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在法律上的资格,当广大业主的公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没有一个有效的有力的机构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但业主委员会也有其天生的缺陷。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且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特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其他组织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没有无法得到民政部门及工商部门审批,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成为“其他组织”的条件也不具备,认定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太符合我国法律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业主合法有效地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代表业主维权,这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是一致的,但应当对其参加诉讼应当严格的限制。一、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业主委员会要代表业主维权要有业主大会的合法授权。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业主委员会只有在与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以及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他的情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三、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在诉讼当中不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根据以上的标准,笔者同意原告的观点,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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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为了真正实现业主能够当家做主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青山街道加大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等政策、法律的宣传、学习力度,让全体业主真正了解自己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提升业主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日前,在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了永乐社区祥云物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红旗社区兆源新居的业主委员会也正在积极的筹备中。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提高了民众业主维权的意识、提高了生活质量,使党和政府与社区业主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那么维护业主正当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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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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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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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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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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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公摊面积30%不合理,根据户型的不同,分摊的面积都有不同,一般公摊系数在5%-30%之间。
  •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

    内容:”业委会权力集中《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委会具有代替业主行使监督物管公司权,尤其是目前已明确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业委会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收入支配权。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变更业委会委员的,只要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委会就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临时会议作出决定。那么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041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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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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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存续期间侵权,离婚时能否一并维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存续期间侵权,离婚时能否一并维权

    内容:夫妻存续期间侵权,离婚时能否一并维权即使是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侵权编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因侵权人没有财产而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夫妻存续期间侵权,离婚时能否一并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75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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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中 业主向物业维权需要哪些程序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物业管理中 业主向物业维权需要哪些程序

    内容: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那么物业管理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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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6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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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缴纳物业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缴纳物业费?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缴纳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是建房开发商的责任,物管公司则可协助业主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赔偿经济损失,或协助业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质量监督部门会督促和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做出说明,并且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有维护公共部位及协助维护的义务,但并非房屋质量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么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缴纳物业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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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内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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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64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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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如何维权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如何维权

    内容: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如何维权首先小区广告的收入应该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业主对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广告收益如何处分等。因此小区内设置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对于小区广告的收入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不能私揽。如果物业公司私揽小区内的广告收入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小区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对小区广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那么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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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29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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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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