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未公证法院认定22平米房屋4人共有
导读:
1996年12月,王娟书写并交给弟弟王胜安《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一份,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王胜安。2007年12月,该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全,房屋共有权人登记为他的两个女儿。王胜安得知一情况后大为震惊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的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娟处理后,房屋应属王胜安与张全共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王胜安与张全及其女儿按份共有。那么赠与房屋未公证法院认定22平米房屋4人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12月,王娟书写并交给弟弟王胜安《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一份,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王胜安。2007年12月,该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全,房屋共有权人登记为他的两个女儿。王胜安得知一情况后大为震惊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的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娟处理后,房屋应属王胜安与张全共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王胜安与张全及其女儿按份共有。关于赠与房屋未公证法院认定22平米房屋4人共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赠与房屋未公证法院认定22平米房屋4人共有
2009-03-30作者:邓文瑶钱荣根来源:东方法眼
姐姐12年前将房屋赠与弟弟但未过户,却没有想到,12年后自己的丈夫及女儿因此成为了被告。一间22.11平米的房屋到底属谁所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进行了判决。
这间建筑面积22.11平米的房屋坐落于无锡某小区33号,原属张全、王娟(2007年6月亡)夫妻所有。1996年12月,王娟书写并交给弟弟王胜安《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一份,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王胜安。嗣后,王娟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胜安,王胜安也实际使用了该房屋。1998年5月,王娟写给王胜安夫妻一封书信,写明由于自己和张全身在新疆,只能由王胜安去新疆办理委托后至无锡办理公证。王娟在信中还表示不会再要回房屋,不必办理公证。嗣后,王胜安、王娟并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9月,张全及两个女儿至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手续。2007年12月,该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全,房屋共有权人登记为他的两个女儿。王胜安得知一情况后大为震惊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赠与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张全及其两个女儿辩称:王娟并未将房产赠与王胜安,只是将房屋借给他使用。要求驳回王胜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娟出具《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书面表示将房屋赠与王胜安,因三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的真实性,应认定赠与房屋系王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争议房屋原属张全、王娟共同所有,王胜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全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赠送房屋协议公证书》中王娟处理属于张全的房屋份额无效。王娟处理后,房屋应属王胜安与张全共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王胜安与张全及其女儿按份共有(王胜安占50%份额,张全及其女儿占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