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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给我的房没办产权证,赠与关系成立吗?

刘晓红律师2021.12.31464人阅读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实践中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产权依据,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其赠与行为,也应当确认为有效,但应当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那么赠给我的房没办产权证,赠与关系成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实践中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产权依据,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其赠与行为,也应当确认为有效,但应当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关于赠给我的房没办产权证,赠与关系成立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我表哥刘某身患多种疾病,为让我方便照顾他,也为让我安心,在他的住宅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我居住。1998年表哥写下《赠房证明》,表示愿意将该商品房赠给我,并将房产证及其他相关房产文件交给我,但我没有及时去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表哥因病去世。此后不久,表哥的女儿要求继承该房屋,并让我腾房。

我认为房屋已经赠给我了,其女儿无权让我腾房,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正确。

黄某:你好。

来信所提问题的关键,是原房屋产权人赠与你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你表哥对该房产已作合法处置,你表哥的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房产;但如果赠与行为无效,你表哥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你表哥名下的房产,则属于正当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由于我国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决定的。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名字为依据,即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拥有房屋产权。因为你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使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具名人仍然是你表哥,房屋产权没有变更到你的名下。这也就是你表哥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你表哥名下房产的理论依据。

在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后,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房屋赠与行为是否就一定无效呢?换句话说,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的惟一依据吗?回答是否定的。实践中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产权依据,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果房屋赠与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其赠与行为,也应当确认为有效,但应当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你表哥给你写有书面赠与证明,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房产文件交给你,你也实际占有房屋并在其中居住,只是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和表哥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有效,但应当及时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你表哥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给了你,表哥的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其已经作过处分的房屋,她要求你腾房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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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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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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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2、送养人满足要求;3、收养人满足要求;4、收养收养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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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

    内容:老人当初口头将房屋分给两个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关于房屋口头赠与成立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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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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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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