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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段建国律师2021.12.31985人阅读
导读: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那么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关于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某区法院一审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刘某出具给王某的欠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欠条不能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次,王某提供给刘某的18万元实质上是赠与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某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未经其妻杨某的同意,侵犯了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杨某对本案争议的18万元有独立的请求权,法院不准许杨某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因此,某省检察院以终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王某给付刘某的18万元时正处于双方同居期间,当时王某并未要求刘某出具任何手续,而是事隔一段时间后为了继续保持双方的同居关系,防止刘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刘出具欠条。事实上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并未要求返还,而是双方同居关系一旦结束,王某想要继续同居目的不能达到,又不甘心金钱损失,才诉至法院。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其次,王某将18万元给刘某是通过购买实物及现金,而购买的实物又转入刘某所有,实际给付的是货币。货币所有权是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的价值,并非基于货币的物质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全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问其货币价值的归属者,尤其是作为交易媒介,货币的所有必须与占有相一致。王某对这18万元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对18万元的处分是有权处分的行为,而杨某并非这18万元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权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处保管,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王某对这18万元有权处分,刘某接受了这18万元就成了这18万元新的所有人,刘某与杨某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据此,再审判决维持了原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最终仍以王某败诉、拒绝杨某参加诉讼而告终。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还是检察院、再审法院都没有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抓住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判决不具法理说服力,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认为,要正确判明本案,首先要厘定本案中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
-、王某与刘某之间就这18万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我们认为很明显是赠与关系,这在几次判决中也阐述的很清楚。王某在与刘某同居期间,陆续将这18万元转至刘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刘某保持与其同居,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实践、不要式合同,赠与标的一经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刘某应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即对该赠与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如果刘某嫁给别人,其获得的赠与财产返还给王某。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该解除条件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所附条件无效。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王某,王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
二、王某与杨某之间关于这18万元的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王与杨是夫妻关系,这18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此笔巨款在民法上性质是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王某将18万元赠与刘某,显然未征得杨某的同意,因此王某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这一点在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中也得以阐述。
三、杨某与刘某关于这18万元之间的法律关系。前面我们已经阐述,王某与刘某之间是赠与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那么杨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关系到杨某能否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主张王与刘的赠与行为无效而向刘某追偿这18万元,这也是本案的关健。我们认为应当运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加以分析,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道)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第三人刘某如果取得这18万元时是善意的,那么就取得所有权,杨某也无权主张刘与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我们认为刘某取得该财产时应当不是善意的,首先,刘某与王某是非法同居,且王并未与杨解除婚姻关系,从一般常理来讲,刘某应当知道该巨额财产是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因此,我们认为,杨某与刘某存在不当之利之债的法律关系,杨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18万元。但我们遗憾地看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却未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来深入阐述本案。而法院的再审判决却把对货币的占有等同所有,把货币等同无因证券,从而抹煞了善意取得制度。众所周知,有些证券(如票据)具有无因性,但这种无因性是指该证券的占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可对抗义务人,而证券的恶意占有人并不能以此对抗原所有人向其主张权利。更何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并不是证券,在民法中性质是种类物,民法将物分为物定物与种类物,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意义:1、基于客体是物定物与种类物,可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2、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3、意外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货币本质上仍是物,自然应遵循物权的基本原理,遵循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货币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占有人将该货币转让,应看第三人取得时是否善意,如果不是善意,所有人当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杨某是否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以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为前提;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实体的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本案中,杨某是这18万元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及刘某的不当得利之债享有独立请求权,有权要求法院对王与刘之间的赠与行为予以撤消,因此,其当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
最后,有一点我们认为必须补充的是,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这是本案审判时应当考虑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对其赠与刘某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刘某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王某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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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

    内容: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赠与给他人,损害了共有人妻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她和丈夫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赠送房屋给刘某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把房子退还给他们夫妇。金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张某赠送给刘某的房产,在赠与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中院认定张某赠与刘某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刘某退还房屋给金某夫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那么丈夫偷偷赠与二奶房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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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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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了吗,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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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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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内容: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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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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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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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

    内容: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那么夫妻共有房产赠与二奶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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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共有财产一般是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具体怎么分割是看双方协商怎么分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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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内容:”事后,双方产生矛盾,汪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汪某之妻蒋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汪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将18万元赠与唐某,显然未征得蒋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蒋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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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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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抵押的一套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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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未抵押的一套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

    内容:未抵押的一套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共有房产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共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如《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那么未抵押的一套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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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的房产是:一、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二、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三、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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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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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内容: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3年前,张某录用了1个年轻漂亮、气质非凡的大学生担任秘书。后来张某的妻子发现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闹后,将丈夫和他的秘书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收回别墅。张某婚外恋被曝光后,闹得他很没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张某离世之前私情难了,立下1份遗嘱再次把别墅赠送给秘书。” 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秘书应当归还别墅。当张某去世后,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双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张某的遗产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那么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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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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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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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的房屋无论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赠与的房屋卖掉再购买房屋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婚内财产能不能单方赠与1、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卖掉再买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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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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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是两人中任何一个人。房产证上的名字和户主没有必然的联系,该房产证对应的户口本的户主可以是房产证上的任何一个人。我国法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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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内容: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赠的个人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那么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33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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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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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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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3159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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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共有房产归属是双方协商分配方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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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

    内容:8月20日,在计生部门的主持下,郭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郭某将住房赠于丁某,丁某实施引产手术。2002年,郭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迁出所住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持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应属郭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夫妇要求丁某迁出房屋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支持郭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郭某赠房行为是否有效及丁某对该住房应否返还。郭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予丁某,事后又未经妻子追认。受赠人丁某取得该房产并不符合89条但书之规定,郭某赠房行为应认定无效,丁某应将该房返还郭某夫妇。那么赠与“二奶”的房产能索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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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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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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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产归属是双方协商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即可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2022.05.05
    大律云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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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内容: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怎样分配1、夫妻共有房屋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那么夫妻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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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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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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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赠与一人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明确赠与一人房产不属夫妻共有

    内容:胡女士问:我女儿已经结婚了,现在想买房,钱不够,我想资助她,又不愿给女婿。那么明确赠与一人房产不属夫妻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3177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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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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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夫妻财产共有 私自赠与无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以案释法――夫妻财产共有 私自赠与无效

    内容:龙某的父母知道儿媳妇和儿子吵架的原因后,认为他们用的是自己儿子的钱,陈某无权过问。陈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的父母还钱。《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龙某将夫妻共有的6万元赠与父母时,未取得陈某的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龙某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从我国法律规定而言,龙某的父母应当返还这6万元。在法院的耐心说服下,陈某最终与龙某达成共识,认为帮助父母买房不仅是一种尽孝,更是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最后陈某对龙某的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了起诉。那么以案释法――夫妻财产共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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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9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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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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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财产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夫妻共有财产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内容: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那么夫妻共有财产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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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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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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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吗

    内容:二、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28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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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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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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