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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段建国律师2022.01.01743人阅读
导读: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关于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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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清买车订金与定金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分清买车订金与定金

    内容:维权记者想要提醒消费者,买车前得仔细看看购车合同,分清“订金”和“定金”、“预付款”的区别。“定金”“订金”要分清“调查发现,两起投诉案件中,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都有问题。经过调解,车行最终全额退还了陈先生和王女士的预付款。来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定金”“订金”两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如果消费者违约,车商有权利没收这笔定金。预付款项明确为“订金”,如果消费者改变主意不想买这辆车了,车商不能克扣下订金,但消费者要为违约付出一定赔偿金,具体数字由双方协商。那么分清买车订金与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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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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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

    内容:”后来,李四因重大过失而没有按时交付张三30套窗帘。而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本案中的合同虽然写的是订金,但是,从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来看,显然规定的是“定金罚则”的内容,具有担保性质。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着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是意思,虽然合同中用的是“订金”但是真是意思表达是“定金”,因此,主张第二种意见。那么当事人应选“定金”还是“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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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 签定合同需谨慎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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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 签定合同需谨慎

    内容:工作人员解释说:“谎报二手房房龄,已经是业内有些不规范中介公司惯用的手法,因为“年轻”的二手房容易出手,且交易价格能够卖得高些。”签订合同需谨慎 买房要先看房龄据了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谎报房龄,不但会导致购房者在仪价时,由于不知情而比较容易接受这个“被年轻”的房子,最终导致利益受损。然而就购房者而言,肯定是希望所购买的二手房房龄越短越好,因此业内有小部分的不正规中介,便抓住了购房者的这一心理“投其所好”,通过谎报房龄来忽悠购房者下定金。那么买二手房小心房子“被年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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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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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

    内容: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那么谨慎分清“定金”与“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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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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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

    内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出该字据的“订金”是双方约定“定金”的笔误,原告予以承认,但仍然要求偿还先前支付的1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收条上写是订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应该是定金,适用“定金法则”不应退款。”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庭依法采纳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认定该10000元款项属“订金”性质,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无须退款。那么自认“订金”为“定金”能适用“定金法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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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1、在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而订金通常只能按原数额返还;2、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对债权的担保,订金不是法律概念,是一种预付款,是对债务的部分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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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

    内容: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神合同文本中的“定金”和“订金”条款。那么签合同警惕“订金”陷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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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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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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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内容: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2万元订金,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签约日期,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时签约,已将房屋出让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毛莉非常生气,遂将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自己的订金4万元。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莉所持收据上并未注明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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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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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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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订金”≠“定金”

    内容:后两人因退款问题产生争议,付德财认为自己付的是定金,刘富贵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其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付德财的诉讼请求。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的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订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的债权额。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订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可适用定金罚原则。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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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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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元“订金”该给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万元“订金”该给谁

    内容:理由是:一、原告付给被告的10000元人民币是“订金”,不是“定金”。首先,被告出具给赵某的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这一概念。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给付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在理论界,有人认为定金的根本性质是对债的成立和履行的“担保性”。那么万元“订金”该给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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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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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把“订金”当“定金”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莫把“订金”当“定金”

    内容:当人们在购买大件商品,特别是商品房、汽车等特大宗商品时,经销商往往要求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定金”。而这笔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是糊里糊涂,认为反正是先交一部分钱,至于这笔钱是“定金”还是“订金”无所谓。从支付数额上看,“定金”和“订金”的支付都由双方约定,但“定金”支付不得超过主标的物金额的20%。而“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那么莫把“订金”当“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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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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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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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

    内容:“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效力是法定的,“订金”的效力是约定的,主要看有无担保性质的内容。如果对“订金”的处理没有约定,则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对“订金”的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交付的订金不是书面形式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交付的订金即使符合前几个条件,但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也不能认定为定金。那么“订金”等于“定金”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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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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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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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

    内容:“我爱我家”置业顾问表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那么定金、订金、押金——解读三“金”之大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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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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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定金” 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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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订金”“定金” 差别大

    内容:案情:赵某与王某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赵某定做皮鞋一双,价格为500元,赵某交付定金50元整,若将来赵某不交付价款,则50元没收;若王某不能依约交付皮鞋,双倍返还定金100元。赵某与王某的约定中,50元为定金,若主张该50元为定金,应坚持“名实并举”,不仅要求“定金”用词正确,而且应有相应定金罚则与内容,名与实一致,才能认定为定金。认定“定金”或者是“订金”,不应拘泥于双方的用词,而重在看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订金”“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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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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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

    内容:法院认为这20万元的性质成为关键,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一审判决。带着这盘录音磁带,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双方最终还是在20万元系“定金”还是“订金”上争议最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买方付给房产公司的20万元系定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房地产公司将买方预订的房屋又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完全可以从赔偿损失的角度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订金”非“定金”相差20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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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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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剖析“定金罚则”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那么剖析“定金罚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0182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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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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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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