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签订后定金如何处理
导读: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那么认购书签订后定金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关于认购书签订后定金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如果买方没有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书,从而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协议书中确认的条件进行修改,从而导致签约未成,改动一方视为违约。如果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买方;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由于卖方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预售)条件而导致认购协议书无效,由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如果由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6、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定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定金则属于担保方式,两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116条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在发生争议时才能便于执行。
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状况。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