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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

邢颖律师2022.01.02146人阅读
导读:

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凭什么强制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凭什么强制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数年前央视曾报道东北某市一拆迁户手持菜刀,誓不离开自己的家,并砍伤爬窗强行入户的消防干警。但这一事件背后的悲凉与绝望,却在知法普法的法制宣传主题下被遮蔽了。直到南京自焚事件,把拆迁户的绝望以极端方式爆发了出来。同时近年来,人们也渐渐懂得了“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恶法非法”这一体现宪政和法治精神的原则,通过由孙志刚案件带来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的个案,也开始被更多人了解和接受。

何谓“拆迁”?

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但笔者认为条例任意扩大“强制拆迁”范围,是近年来拆迁纠纷走向尖锐化的根源。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这一定义仅排除了自行拆迁的情形,而将一切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带来的拆迁都囊括在“强制拆迁”之内。不像以前只有被纳入城市改造或政府工程的项目才搞强制拆迁。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非常糊涂的,它强调拆迁发生在“国有土地”上,似乎为政府强制力量介入提供了一个气壮的理由。但它忽略和抹煞了另一个更重要的事实,即这些“国有土地”是政府已经向私人有偿出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政府的身份有两种解释,一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一是社会管理者的名义。但政府既然拿地换了钱,就不能再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强制性介入。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因为强制拆迁的本质就是政府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

无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未提及“房屋拆迁”这一概念。因为房屋拆迁的基础是房地产交易,无交易即无拆迁。只要国家不收回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的实质就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概念。即便拆迁行为因为影响到城市配套建设而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种作为社会管理者角色的管理权限,也不可能包括违背产权人意志的强制拆迁在内。政府的强制拆迁只能发生在一种前提下,即政府强制性的收回了某幅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合法的强制性收回,才会产生出强制拆迁的行政权力。而征用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发生于政府自身因公益而用地的情形。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但《条例》借口“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这一混淆的概念,通过强制禠夺了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说私有财产权是宪政制度的基石,就因为公权力对它的侵犯是无所不在的。强制性退耕,强制性拆迁,强制性安装或不安装防护栏,强制性使用统一的店铺招牌,禁止在阳台上晾内衣,禁止在家门口放泡菜坛子,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只有当这些政府行为的背后,存在一个财产权先于国家权力的宪政原则,法律才可能在个人财产权和政府权力之间划出具体的边界。

凭什么强制

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一是私法领域内的“契约自由”,一是公法领域内的司法权力。

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取消了拆迁户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些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拆迁户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一个寻常百姓都知道的简单法律常识,任何一笔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我们是不能自己去强制的,也不可能找任何政府部门出面强制。我们只能去打官司。只有法院通过诉讼才能产生出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力。这就是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基本内容,即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进行裁决,并有权对什么是属于司法性质的纠纷作出判断。但《条例》以行政法上的“拆迁期限”鱼目混珠,替代了合同中的履约期限。这就一方面剥夺契约自由,自我授权拥有了强制执行合同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僭取了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这使房产开发商与房产权利人之间的合同成为一种准行政合同,成为一切合同中的一个例外,即政府直接拥有强制执行一份私人契约的特权。这一特权的存在,使开发商带着刀子走进每一笔合同的谈判现场。《条例》从制度上营造了一个在法理上导致合同无效的“胁迫”条件。而当强制力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政府的另一个身份是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上的垄断者)手中时,开发商利用和勾结这种强制力的机会更高,成本极小。如周正毅一案中我们所见的那样。[page]

有人以为政府拥有强制拆迁权力会更好的提高效率,而诉诸司法的成本可能太高,万一拆迁户漫天要价怎么办呢。此起彼伏的拆迁纷争和惨绝人寰的自焚事件已使这一观点不攻自破。但我还要指出一点是人们通常对法律的强制力存在一种误解。套用斯密的一句名言,“用得最少的强制才是最好的强制”,强制力的最大效用是构成一种“法律阴影”,一种法律所预设的潜在的惩罚结果,会对当事人双方构成一种必须达成妥协的成本衡量的压力。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强制,才会最有效率的迫使双方找到双赢的解决之道。打个比方,强制力绝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可以带进场去的刀子,而是谈判现场被供起来的“关二爷”。请出这种强制力的成本、风险和结果,促使开发商和拆迁户进行理性的妥协。

这也是为什么契约的强制必须交给司法权力的原因之一。除了公正和独立的程序正义外,恰恰是司法的高成本有效的催化和保障了契约自由之下的私法自治。一个看似矛盾的现实是,“不出场的司法强制”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契约都不需要强制。而在房屋拆迁中“出场的政府强制”却导致层出不穷的抗争和老百姓最惨烈的过激反弹。正是因为强制拆迁的立等可取,才使交易双方彻底失去平等的妥协动机和博弈能力。

逻辑上讲,如果政府有权在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强制执行私人契约进行拆迁,那政府也就有权在私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强制执行建筑合同,非要修房子不可。这是极其荒唐的。法治的进步方向之一,是将一个“行政的国家”(警察国家)转变为一个“司法的国家”,以潜在的司法惩罚之下的私法自治,逐步置换政府的行政强制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显然与这一方向存在抵牾,并因财产权原则的缺席无法定出政府权力的边界。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对该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把“强制拆迁”限制在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这将是防止类似南京自焚悲剧继续出现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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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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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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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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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内容:但作为被拆迁人,通过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明确地了解拆迁人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是否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的,被拆迁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Ⅰ、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内容依据进行审查。还可以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徇私舞弊的行为。Ⅲ、对拆迁许可证本身进行审查。被拆迁人要对拆迁许可证的本身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有漏洞、多填、篡改或者字迹不清、未加盖公章等不合法情形,必须形式合法。那么如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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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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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基于合意的基础上的不动产的移转。由此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似乎成为一种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以,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房屋拆迁实际上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即从原来的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这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必须向国家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原因,所谓国家许可拆迁就是国家同意了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从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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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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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内容: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出现任何公共利益的字眼,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所以,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正当性,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进行具体解释。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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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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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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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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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那么背景新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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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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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

    内容: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等规定,房屋拆迁关系的当事人是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这种房屋拆迁合同关系的性质和种类如何,破费思量: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效果意思是消灭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损失,而非房屋买卖。现行法尚无明文。若作为房屋拆迁合同这种无名合同,也有难办之事:法律适用方面困难较大。不按征收处理,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时,开发商等拆迁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构成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时,掩盖了房屋拆迁的真实的法律根据。那么从法律关系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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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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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内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那么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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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内容: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照两个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把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关键点,是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根本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247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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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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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有的是具有所有权的,就可以买卖,如果只有使用权交易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存在过户的说法。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 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的补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的补偿

    内容: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当然,对于明知该房要拆迁,订立虚假合同图谋非法获利的应坚决不予补偿。拆迁评估价应按照20万元予以补偿。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的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288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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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

    内容: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就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开展调研,近期将出台一个有关拆迁管理规范化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已进入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阶段。该司法解释将突出体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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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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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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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内容: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那么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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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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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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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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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内容:虽然在拆迁案中,政府始终处在一个“配角”的地位上,但实际上,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无法逃避责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主动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防止其受到拆迁人行为的侵害。那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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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104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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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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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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