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
导读:
因此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地培养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协调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法院认为对家用电器因双方结婚3年谁出钱购买在庭审时发生争议对此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被告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存款情况所以无法来分配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赔偿6万元因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
据悉因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并且索赔精神损失费。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其结婚3年来原告仍是处女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断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法院认为夫妻生活不和谐也是一种冷暴力的体现较为明显地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和生活。关于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婚三年夫妻居然没有同房?!女方仍然是处女。据悉因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并且索赔精神损失费。
案情
2005年2月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11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其结婚3年来原告仍是处女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2009年1月21日原告回娘家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女方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要求男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
被告钟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其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分歧经一年恋爱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建立了感情基础。其珍惜现有的家庭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且结婚时已花费了其全家的积蓄不期望化为乌有。原告自行离家数月不归其与家人多次规劝其回家导致现在的状况并不是其造成的。
断案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法院认为夫妻生活不和谐也是一种冷暴力的体现较为明显地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和生活。
因此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地培养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协调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诉称家用电器床上用品要求被告按原价支付物品留下被告工资奖金等收入要求分割50此外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对家用电器因双方结婚3年谁出钱购买在庭审时发生争议对此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被告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存款情况所以无法来分配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赔偿6万元因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