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归属问题有哪些疑惑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疑惑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关于夫妻离婚时对于房产归属问题有哪些疑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疑惑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疑惑七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疑惑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疑惑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