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作枉法裁判的罪数形态初探
导读: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3)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不合理缺乏基本的理论依据因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等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而是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即本文所探究的受贿仅为收受贿赂不包括索取贿赂枉法裁判仅涉及徇私枉法罪之枉法裁判不包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枉法裁判。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学者们莫衷一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等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而是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关于受贿作枉法裁判的罪数形态初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部分问题的介入
笔者所称受贿作枉法裁判指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立案标准又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即本文所探究的受贿仅为收受贿赂不包括索取贿赂枉法裁判仅涉及徇私枉法罪之枉法裁判不包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之枉法裁判。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关系学者们莫衷一是。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关于受贿作枉法裁判的罪数形态问题存在以下见解之聚讼(1)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刑事责任在刑法总则中没有作一般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的规定是多样的helliphellip有的规定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时又收受当事人贿赂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罚。这里的枉法与受贿本来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由于二者具有密切的牵连关系故按照一罪从重处断。(2)要正确处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由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往往在行为过程中(包括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lsquo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squo这就是说前二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只分别按前二罪处理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应按其中的重罪处罚。(3)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不合理缺乏基本的理论依据因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等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而是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施徇私枉法罪又收受当事人贿赂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笔者称之为牵连犯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收受财物如果达到或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它们(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犯)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且都是一行为涉及数法条触犯数罪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的相同点。笔者故且将此观点一分为二想象竞合犯说和法规竞合说。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等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而是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笔者称之为数罪并罚说。受贿作枉法裁判的罪数形态的界定意义重大其一受贿作枉法裁判如何定罪量刑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关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关乎个人自由其二以上见解之聚讼亦暴露出学界在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规竞合等基础刑法理论上的分歧甚至于让菲才寡学少见鲜闻的笔者解开了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缘何未进入现行法的疑惑mdashmdash一个学者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是不宜作为普遍性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