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讲解
导读:
2、牵连犯(1)定义牵连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在客观上数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在客观上数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和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和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从主观上分析甲某盗窃并后携带回家使用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
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虑。再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在客观上数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从主观上分析甲某盗窃并后携带回家使用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和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关于关于罪数的讲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罪的分类
继续犯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我国刑法没有)
一罪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吸收犯
牵连犯
吸收犯与牵连犯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作为其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的行为只以吸收行为论罪的情况。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此外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情况也有认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又参与了犯罪的实行一般按照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对于教唆、帮助行为作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虑。再如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之后转入实行以实行行为作为根据定罪处罚。
2、牵连犯
(1)定义牵连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例如伪造公文进行诈骗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公文罪。这是犯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又如盗窃他人皮箱后发现其中有枪支而加以藏匿。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就是犯罪的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上述两种情况都有牵连关系。前者是诈骗罪的牵连犯后者是盗窃罪的牵连犯。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在客观上数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例如甲某在外地打工时盗窃21只雷管打算回家盖房子炸石头使用。春节回家时随身携带这些雷管在某公共汽车站欲乘坐长途汽车时被抓获。从主观上分析甲某盗窃并后携带回家使用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客观属于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所以属于牵连犯。仅有主观联系没有客观联系不是牵连犯。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等虽有目的上的联系但缺乏内在的客观的必然联系。因为杀人未必需要枪支盗窃枪支未必用于杀人。所以不认为是牵连犯。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盗窃枪支和立即用于杀人的属于牵连犯。如果盗窃枪支放在家中因为其他缘故而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不是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