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新析
导读:
我国著名刑法分则研究专家王作富教授在论析到这种情况时认为对于故意致人死亡的从杀人与占有财物的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看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图财杀人)和抢劫罪(杀人抢劫)两个罪名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将本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会出现如下现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没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为涉及罪数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自提出迄今一直处于疑云重重与迷雾笼罩之中更有甚者认为其存在的合法性都成为问题。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有一些条款涉及到结果加重犯但由于存在上述背景大家也是仁智互见意见分歧并影响到实务中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亦即按照修订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轻纵故意杀人犯的弊端对于上述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适当和必要的。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即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应该认为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定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新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为涉及罪数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自提出迄今一直处于疑云重重与迷雾笼罩之中更有甚者认为其存在的合法性都成为问题。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有一些条款涉及到结果加重犯但由于存在上述背景大家也是仁智互见意见分歧并影响到实务中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
一、结果加重犯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针对相同案件何以得出想像的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犯罪形态的结论
一般说来区分想像的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似乎并不困难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请看下列案例
2002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朱某、房甲、房乙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朱某提议将出租车司机骗至乡村偏僻路段先杀人再劫货然后将尸体藏入出租车后备箱驾车驶离现场后弃车。朱等三人携带水果刀、尼龙绳租乘罗某驾驶的出租车次日零时许三被告人将罗某骗至偏僻处用尼龙绳套住罗某颈部并用水果刀刺罗的手臂及腹部致罗不省人事劫得罗某手机1部人民币100余元然后将罗某推至路坡下三人弃车逃逸。罗某苏醒后报案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面对此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为什么呢?我国著名刑法分则研究专家王作富教授在论析到这种情况时认为对于故意致人死亡的从杀人与占有财物的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看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图财杀人)和抢劫罪(杀人抢劫)两个罪名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2(p17)并说从有力打击犯罪出发对这种案件应当从一重处断而不是只定抢劫罪。因为对于当场杀死被害人后当场占有其财物案件来说在修订后刑法以前无论是杀人既遂还是未遂以抢劫罪论处都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从罪刑关系看没有什么问题。可是按照修订后刑法的规定假如预谋先杀人后夺财而结果其杀人未遂又不具备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则只能按该条第1款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作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则应在第232条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之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可能以杀人未遂为由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按照修订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出现轻纵故意杀人犯的弊端对于上述案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适当和必要的。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即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将本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会出现如下现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没有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应该认为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定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