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
导读:
刑法界关于重婚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问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首先关于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问题肯定说认为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采用的登记形式还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经过登记构成了重婚既遂但这种非法同居的行为仍然出于继续状态否定说认为重婚者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非法同居确认其构成重婚行为之日起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以后的继续行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溯及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司法实践往往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跨法犯情况应当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还模糊不清。
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但是在新法较旧法处罚为重时一律适用新法似乎有违现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因此对于跨法犯在坚持适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体处刑时可作适当的调整从而既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又便于司法操作。对于跨法犯应如何处理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在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诉的情况下应当一概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对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但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含义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继续犯犯罪行为的追诉与一般犯罪的追诉在时效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犯罪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继续犯则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从刑法关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规定可以看出继续犯无论继续的时间多久只要犯罪处于继续状态没有结束整个犯罪时间就没有完结从开始到结束的犯罪时间都是一个犯罪按照一罪处理这就是法律规定继续犯按照一罪论处的法律依据。对继续犯时效的适用在实践中难以解决在理论上又颇有争论的是关于重婚罪的时效问题。刑法界关于重婚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问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首先关于重婚罪是不是继续犯问题肯定说认为无论重婚者的重婚行为是采用的登记形式还是采用的非法同居形式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即使经过登记构成了重婚既遂但这种非法同居的行为仍然出于继续状态否定说认为重婚者进行结婚登记或者非法同居确认其构成重婚行为之日起犯罪行为即告完成以后的继续行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关于重婚罪时效的计算问题肯定说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非法夫妻关系的继续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且也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因此对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无论重婚时间持续多久其追诉时效都应当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否定说则认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后其婚姻关系的继续已经属于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犯罪状态的继续如果以这种不法状态的结束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无异于宣布重婚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样有悖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