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导读: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犯罪目的实行行为牵连犯之成立以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为必要牵连关系作为牵连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应当说对牵连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正确认定牵连犯的成立及其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并因此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木村龟二也是此说的有力支持者他指出牵连犯因在手段与结果之关系上实现一个犯罪意思所综合、统一之两个部分的行为故系一罪。①旧中国的刑法学者王觐也明确指出余辈以主观说定犯罪单复之标准凡犯人以单一之决意使犯罪手段与本罪发生牵连关系者悉以之为牵连犯。
内容提要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犯罪目的实行行为
牵连犯之成立以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为必要牵连关系作为牵连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应当说对牵连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于正确认定牵连犯的成立及其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并因此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就此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取得共识。综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状况如何界定牵连关系可谓是观点极其分岐认识颇不一致概而言之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曰主观说又称犯意继续说。此说认为数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在主观意思上是否以手段或者结果之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有这种牵连的成立牵连关系否则不足以成立牵连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数行为是用一个犯罪意思统一起来的。如日本著名学者牧野英一指出牵连犯要件就犯人之主观论之只须犯人以手段、结果之关系使相牵连即可且以此为已足。木村龟二也是此说的有力支持者他指出牵连犯因在手段与结果之关系上实现一个犯罪意思所综合、统一之两个部分的行为故系一罪。其所以成立一罪者乃系行为人曾在手段与结果之关系下预见数个行为故也。①旧中国的刑法学者王觐也明确指出余辈以主观说定犯罪单复之标准凡犯人以单一之决意使犯罪手段与本罪发生牵连关系者悉以之为牵连犯。②二曰客观说又称客观事实说即以客观事实基础将牵连关系之点主要集中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以行为人所实施的本罪行为与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为标准来判断牵连关系的有无有这种客观上的联系的成立牵连关系否则不足以成立牵连关系。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使其成为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意思可以不问。在此说中根据诸说之客观事实的侧重点之不同复有包容为一说、不可分离说、形成一部说和通常性质说之分。其一包容为一说认为在诸犯罪行为中仅仅在客观上与其所实施的犯罪具有方法或者结果关系的不一定都构成牵连犯只有其方法行为与其目的行为或者其原因行为与其结果行为在法律上包含于一个犯罪构成事实之中才能成立牵连犯。旧中国刑法学者老遇春即持此说他主张所谓因犯罪方法所生他罪须与所犯本罪均包含于一个犯罪之具体的构成事实中。换言之即方法行为须为犯罪实行行为之一部不过另自触犯一个他罪名而已。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