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和数罪自首的认定

导读:
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关于共同犯罪和数罪自首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和数罪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自首认定(1)实行犯的自首。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否则这种交待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共同实行犯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因而其中一个实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时候必然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组织犯的自首。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组织犯的安排、指派下实施的。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产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为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
(4)帮助犯的自首。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本人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上的时候同样也必然会供述被帮助人的犯罪。
2、数罪自首认定正确认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交代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交代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应分别予以处理若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交代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罪人所交代的犯罪与未交代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交代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二、共同犯罪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数罪并罚时自首怎样处理
数罪并罚时自首的情节特殊可以根据刑法第45条和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15年的限制最高不超过20年和25年。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适用缓刑的当然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