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自首
导读:
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自首,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
共同犯罪自首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时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为外必须交代被教唆的具体对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犯罪的情况。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自首。关于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犯罪自首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我国刑法界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都是根据上述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进行论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活动而且要交代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如果是从犯从犯中的实行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直接实施犯罪主犯以及胁从犯的罪行从犯中的帮助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帮助行为还要交代自己知道的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如果是胁从犯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而且还要交代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相应罪行。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时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为外必须交代被教唆的具体对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犯罪的情况。这样论述虽然详尽但线索略显复杂。还有的人则完全是按照法定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来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的。这种分类法除教唆犯以外对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来分类。因而也不能照此分析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因为共同犯罪的自首其特殊性在于如何理解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这里的罪行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是十分容易确定的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罪行非一人所为而是共同所为。所以罪行范围的确定对于认定自首的条件是否成立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罪行的范围是一个犯罪性质的问题它与共用犯罪的分工有关而与共同犯罪的作用无关。因此下面我们试从分工分类法的角度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加以阐述。
1实行犯的自首。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否则这种交待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共同实行犯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因而其中一个实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时候必然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组织犯的自首。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组织犯的安排、指派下实施的。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产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为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
4帮助犯的自首。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本人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上的时候同样也必然会供述被帮助人的犯罪。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本人犯罪与他人的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自首。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每一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仅交待自己实施的部分行为不交待其他同案犯也就难以讲清自己的罪行。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如何予以从宽处理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其幅度如何掌握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对自首犯量刑的时候应当考虑自首时的不同情况。
1自首的动机。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但是否有悔罪的动机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自首都是出于悔罪动机为改过自新而自首。这种自首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初犯、偶犯以及轻微犯他们在凶罪之后往往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出于悔罪心理而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也能够主动、彻底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这种自首符合从宽条件就当予以从宽。在衡量从宽幅度的时候主要看罪行大小和悔罪程度。如果悔罪程度大的从宽幅度也大悔罪程度小的从宽幅度也小。非出于悔罪动机的自首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或者恶劣情节的也应予以从宽处理但从宽幅度要小一些。总之自首动机反映了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是对自首犯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2自首的时间。自首还存在时间上的区别有的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的自首有的是在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后的自首甚至还有走投无路而投案的。上述自首的时间不同反映了犯罪分子对本人在犯罪行为认识的迟早和悔悟的程度因而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对自首犯从宽处理时应当予以考虑。
3自首的方式。自首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我国学者归纳为亲首、代首、送首、陪首、余首、首服等。这些自首的方式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由于自首方式的不同反映了悔罪的程度因而也会对自首犯的量刑发生一定的影响例如送子归案即送首在某些情况下被送之人并未见得有很深的悔罪心理是在亲人的劝说甚至强制下不得不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对此在量刑时就不能从宽幅度过大。
4自首的形态。我国学者还提出了自首的形态的概念指出自首的形态是指犯罪人于犯罪后在自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首人主观或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而呈现出来的形态。自首的形态包括自首的准备、自首的未竟、自首的中断。自首的准备是指为自首创造条件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自首的念头还没来得及自首就被抓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确有自首之心可以认为是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形。但是由于这种自首的准备距离自首还较远因而即使从宽处罚其从宽的幅度也较小。自首的未竟是指已开始实施自首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例如在去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获或被扭送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自首但与完成的自首相比较从宽的幅度也应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