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当单独定罪

导读:
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危害结果主观上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且该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过限行为的实行犯与其他原共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单独承担,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
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对超出共同预谋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经常出现本案也是这种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而其他参与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行为人仅在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而言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关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当单独定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不和。2005年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在其门口不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儿子谢乾、二儿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准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2005年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乾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吉瑞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乾、谢吉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死缓核准现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对超出共同预谋犯罪故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经常出现本案也是这种情形。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提到的实行过限问题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一般采取的是对于过限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由实行过限的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实行过限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是发生在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过程当中的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3)实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危害结果主观上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且该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过限行为的实行犯与其他原共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单独承担。而其他参与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行为人仅在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是否是实行过限关键问题就是要看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但是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对于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一种模糊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界定这就要求法官运用有关的证据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而言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一般情况下主犯对于犯罪计划中的一切犯罪应当都是明知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实行犯会因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了主犯事先所无法预料的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那么主犯对于实行犯所单独实施的这种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与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相符的。例如甲组织乙、丙到一居民家中实施盗窃犯罪在入室之后发现女主人在家遂将该女主人捆绑后由丙在一间房内看管甲、乙二人在其他房间内翻找财物而不知道丙在房间内强奸了该女甲、乙找到财物后和丙一同离开那么虽然甲是该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的主犯但是他对于丙的强奸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丙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强奸行为只有丙一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同样的案例甲明知乙与丙有仇但仍然纠集乙对丙实施报复甲事先讲明将丙打得腿断胳膊折很明显是一种伤害的故意但是在前往报复丙时甲看见了乙携带尖刀也不予制止仍然带乙前往结果乙将丙刺死毫无疑问甲对丙的死亡后果是有认识的且是有意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实质是一种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尽管丙的死亡结果是一种实行过限但是甲对该过限的死亡结果仍应承担责任。所以同样是主犯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实行过限产生的危害结果也可能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由于主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其对其他共犯起到领导、约束和管理的作用或者处于支配地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对他们有着足够的影响和控制能力所以在对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其事先如果有预见而持一种放任态度的话就要对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主犯虽然是起到组织、领导和控制的作用但其犯罪意图毕竟要通过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mdashmdash实行犯的实际行为来实现当其中的某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超过事先共同预谋的范围若主犯或者其他实行犯对此自始至终不知则应由直接实施过限的实行犯对过限行为负责而不应由主犯对过限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对于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地分析判断加以认定。
本案中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不提名谩骂被告人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而纠集其儿子准备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故意就是揍谢祥瑞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谢祥瑞于死地只是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而被告人谢乾作为实行犯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谢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与谢吉瑞共同预谋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谢吉瑞虽然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对于谢乾的杀人行为其事先并不知道故不应对谢乾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