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犯罪预备

导读: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的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劫、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的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劫、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关于如何分析犯罪预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一是准备工具M是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五是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行为人在家磨刀或者说买了一把刀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他想干什么?如果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的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抢劫、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这个主要的就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比如说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人不发横财不富马不食夜草不肥自己将来也想当江洋大盗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任何行动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这一点是要注意的因为刑法只惩罚有行为的情况如果连准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惩罚的。但是另一方面要注意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上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是犯意流露的问题比如说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总之一定要注意一方面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有犯罪行为。
这个观念非常重要。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虽然都属于犯罪行为但这两种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取决于是否属于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其二该行为是被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比如说刑法分则第263条直接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如果某人实施了这样的一个行为就属于抢劫的实行行为。而为了实行抢劫行为即实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所进行的种种准备活动比如说实施买刀、磨刀等的准备工具的行为或者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了解银行什么时候上班什么时候下班什么时候运送巨款运钞车经过什么路线或者在特定的地方守候银行送款员伺机袭击等等都是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对财物持有人直接施加暴力或者威胁取财的行为也即并不是抢劫行为本身。杀人也一样法律规定杀人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实行行为相反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而进行的种种准备活动如购买毒药、打探被害人行踪、跟踪守候被害人、奔赴杀人现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并未在刑法分则中被直接禁止(如法律没有规定惩罚买老鼠药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本身。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杀人而购买枪支、弹药然后又使用该枪支、弹药杀害他人的这杀害他人的行为无疑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而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虽然在犯罪人主观上作为杀人行为的准备行为但是由于刑法分则直接把买卖枪支、弹药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除有杀人实行行为之外还有一个买卖枪支、弹药的实行行为。对于什么是实行行为什么是预备行为一定要有区别的意识。凡是分则某一个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又被行为人实施的这个行为叫做实行行为。为实行行为所做的种种准备活动统统是预备行为。这种认识对正确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很关键。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实质标准在于实行行为能够直接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而准备行为永远不可能直接侵害法益。对此我们可以打一个简单的比方比如说要人死的话(剥夺他人生命)当然要拿刀子朝他身上扎这才能使人发生伤害或是死亡结果。而为了杀人而买刀子注意这买刀也是行为即使买一万把刀子也不能把人买死。同样的道理为了杀人在家磨刀虽说也是行为但就是把刀磨成了什也不能把人磨死。这说明买刀、磨刀的行为本身不可能对生命法益造成直接的侵害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只能是杀人的一种预备行为。要剥夺人的生命需要把刀子朝人砍、朝人扎这样的行为能直接侵害生命法益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否能直接侵害生命法益反映出杀人的实行行为和杀人的预备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导致了对这两种行为的评价是不一样的。不能把人买刀为杀人创造方便条件的预备行为当成是杀人的实行行为。买刀是为杀人服务的但这本身不会对人生命权益构成直接侵害。由此可见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差别。但是一定注意实行行为是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即使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而进行的准备行为如果又触犯了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一种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又成为实行行为。如前所述为杀人购买枪支或者是盗窃枪支的虽然盗窃枪支作为杀人工具对杀人罪而言是一种准备工具的行为但是就盈枪行为本身而言因为刑法规定有盗窃枪支、弹药罪所以盗枪行为对于分则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言属于实行行为。因为为了杀人而盗枪的行为相对于分则条文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实行行为。还比如说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当然为了使自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像一点更能欺骗人一些。伪造证件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的一个准备活动但是这个准备活动又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此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这个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我们说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只有实行行为是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真正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