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导读:
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关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至则不能认定作为人是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