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导读: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